中國消費者報南昌訊 為切實維護疫情期間市場秩序,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從嚴從重從快的原則,截至2月5日,立案查處案件74件,對違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懾,大勢提振了市場正能量,強有力的引導和規范了市場。2月6日,該局通報了10起典型案例。
進賢縣益民堂大藥房哄抬物價案
根據舉報線索,1月25日,南昌市市場監管局對進賢縣益民堂大藥房進行了突擊檢查。經調查當事人電腦內的銷售明細,巡查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明碼標價情況,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于1月26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以謀取暴利為目的,在進貨成本無明顯變化的前提下,卻于1月22日始,在之前售價的基礎上分別加價0.5倍至13倍不等,對外銷售與防疫有關聯的商品,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情形。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擬對該藥店處以罰款300萬元。
江西浩心大藥房江信店哄抬物價、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1月27日,南昌市市場監管局對江西浩心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江信店進行了突擊檢查。據查,該案當事人在進貨成本未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以牟取暴利為目的,1月20日后對銷售的三款口罩分別加價32%至68.9%,進銷差率高,符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的情形。同時,當事人藥店內在售的部分藥品沒有明碼標價,構成《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不明碼標價”的情形,屬于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行為。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和第十三條,擬對該藥店共處罰款合計300.5萬元。
胡某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案
2月1日,接到投訴舉報,南昌市市場監管局對位于南昌市西湖區洪城路659號的嘉祥大夏3樓309室進行突擊檢查,發現當事人胡某正在通過微信銷售一次性口罩,房間里存放著待售的無廠名廠址、無合格證、無生產日期的一次性口罩8200個,執法人員對該批“三無”口罩進行了扣押。經查實,胡某通過微信從媛媛(微信號:dandan***)那里采購了大批無廠名廠址、無合格證、無生產日期的一次性口罩,累計銷售金額為60600元,涉嫌犯罪。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2月2日,南昌市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歐陽某等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案
1月27日,東湖區局執法人員檢查到淵明北路139號2單元103室東湖區陽光建材店,發現該店在銷售注冊商標“飄安”一次性口罩,單個口罩銷售價2元,且質量偽劣。
經查明,歐陽某等以牟取利益,從南昌昌東一個微信號“江南”的私人手中以單個0.5無的價格合伙購買了4萬個一次性醫用口罩,共計貳萬元。然后,2元/個的價格,通過放在店里現場售賣、手機微信銷售,通過淘寶閑魚App銷售三種模式將所有口罩銷售一空,非法獲利5萬余元。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于1月31日將線索移送給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目前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歐陽某等下達了監視居住決定書,并對此案立案偵查。
南昌縣八月湖某超市擅自抬高蔬菜等級變相提高價格案
1月26日,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南昌縣八月湖一超市售賣的蔬菜價格過高,南昌縣市場監管局立即前往現場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超市的供貨商廣州市旺泰佳農業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擅自抬高商品等級,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行為。經查明,該公司在銷售農產品時,對于采購渠道、采購價格、采購等級完全相同的農產品中,隨機從中挑選出一部分,用保鮮膜、一次性塑料盒等材料進行包裝,標上價格,對外宣稱精品蔬菜,提高價格銷售。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南昌縣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0萬元。
高新區悅美購精品超市涉嫌價格欺詐案
2月1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高新區悅美購精品超市檢查時發現,該超市在“西紅柿”商品貨架上標注“原價為7.98元/500g,現價為6.98元/500g”的價格標識牌。
經現場核查,該超市近期并未銷售過7.98元/500g的西紅柿,該超市虛構原價,虛構降價的行為涉嫌價格欺詐。2月2日,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價格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對該超市涉嫌價格欺詐行為予以立案調查處理。
進賢縣一煙花爆竹店經營過期口罩案
1月28日,接到群眾舉報,進賢縣李渡鎮李渡大道老字號建國金行旁一家煙花爆竹店正在銷售過期一次性無菌口罩,執法人員當即前往該店進行調查。現場查扣1600個口罩。
經查明,當事人未辦理醫療器械經營備案,以每只2元的價格售出過期口罩20只,尚余庫存1600只,經營過期醫療器械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規定,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過期口罩1600只,并對當事人處以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青云譜區每天鮮生鮮超市哄抬物價案
1月28日,省、市兩級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青云譜區每天鮮生鮮超市開展市場檢查工作,發現該超市銷售的土豆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
經查明,當事人超市于2020年1月21日始,土豆售價在1月19日銷售差價率17.3%的基礎上提高11%-21%不等,特別是在1月27日,將之前較低價格進貨的土豆,以高于之前價格2-3倍出售,最高價達15.16元/公斤。該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行為。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擬處罰款10萬元。
南昌供銷喜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哄抬物價案
1月28日,接到群眾舉報,省、市兩級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昌供銷喜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查明,當事人以謀取暴利為目的,大幅提高土豆銷售價格,于2020年1月20日始,該超市土豆在1月19日銷售差價率5.55%的基礎上提高21.96%—28.55%不等。特別是在1月27日,將之前較低價格進貨的土豆,以高于之前價格2—3倍出售,最高價達15.96元/公斤。該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行為。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擬處罰款20萬元。
新建區盛唐大藥房有限公司富源店哄抬物價案
1月28日,接群眾舉報,在南昌市新建區盛唐大藥房有限公司富源店以60元每袋的價格銷售N90口罩(每袋2只)。
經調查,該銷售的口罩為N90防顆粒口罩,銷售價格為60元/袋,每袋2只裝,商家無法提供購進發票及銷售票據。經初步審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新建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龔曉紅 記者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