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星星 趙畢誠 劉再武 周軒
疫情期間,炎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和林業部門對餐飲店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是否違法經營“野味”。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拒絕野味再一次成為社會的共識。
3月31日,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新《條例》對涉及禁食野生動物、完善野生動物保護執法措施和加重處罰破壞野生動物行為等重要內容予以修改,確立了我省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的制度。對于“吃貨們”來說,今后再吃“野味”,將會受到更嚴厲地懲罰。
政策聚焦
【看點一】 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食用
疫情期間,仍有一些人獵殺濫食野生動物。濫捕濫食野生動物行為的背后,暴露出來的則是現行野生動物保護體系仍存在的短板和隱患。
原《條例》重在保護野生動物,但對“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是否禁止食用,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從而形成制度短板和漏洞,亟須在法律法規層面規范和完善。
新《條例》在原有基礎上,專門新增兩項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看點二】 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罰款上限提高一倍
原《條例》對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措施規定得較為籠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執法效果。
對此,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林業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履行野生動物保護職責所需的4項執法措施,同時細化了有關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針對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新《條例》區分國家重點保護和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規定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采取罰款幅度下限不變、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處罰。
對于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行為,新《條例》還規定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獵捕野生動物沒有獵獲物的,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看點三】 野生動物養殖戶轉型轉產,政府將給予補償
全面禁止野生動物,讓全社會更為深刻地認識到“野味”不能再吃了。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此前已經將“野味”養殖作為特色產業來發展的貧困養殖戶們咋辦?
對此,新《條例》充分考慮到了這些養殖戶的利益,增加指導幫助養殖戶轉型轉產相關內容,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以食用為目的和非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養殖野生動物的經營主體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給予一定補償的辦法。
政策背景
此前幾次修改,“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均未入法
早在1988年,野生動物保護法出臺。但由于國家當時要全面發展經濟,在該法“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立法目的的指引下,一些野生動物養殖業得以大發展,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食用野生動物的現象。
2003年,非典暴發。有學者提出要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全面禁食野生動物。
2004年8月該法修改時,雖然提高了野生動物保護的力度,但因為當時社會認知程度不高,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倡議沒有得到采納。
黨的十八大以后,我國在生態文明建設的大框架下加強了野生動物保護的力度。其中規定,對于知道或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再次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時,一些法學、生態學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動物保護人士建議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但遺憾的是,由于種種原因,這一建議最終并未進入新版法律。為了協調各方立場,該法在第四條規定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希望以此來嚴格限制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和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
株洲行動
出臺“1號文件”,取締野味交易市場
株洲野生動物資源豐富,有244種。一直以來,我市高度重視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2月22日,為貫徹省林業局《關于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文件精神,市林業局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經與市農村人居環境考核辦公室會商,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出臺了2020年一季度《關于貫徹落實陸生野生動物“一封控四嚴禁”措施情況考核細則》,加強野生動物疫情防控工作。
這是我市首次出臺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執法考核細則。按照要求,各縣區將根據落實野生動物“一封控四嚴禁”措施情況,從防控組織工作、人工繁育場所封控措施、開展打擊違反野生動物“四嚴禁”行動情況等3大項內容進行量化考評。
2月25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下發2020年的“1號文件”——《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十條意見”中有“四條意見”涉及野生動物保護。
該《意見》要求,林業部門要堅決執行“一封控四嚴禁”措施,全面封控隔離所有人工繁育場所的野生動物,嚴禁獵殺、運輸、交易、展演野生動物;市場監管部門要聯合網信、工信、公安、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衛健、商務、海關等部門持續深化“三打專項行動”,突出嚴厲打擊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制品等違法行為,堅決取締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檢察機關要積極穩妥探索并拓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依法查辦生鮮、肉類市場檢驗檢疫方面的公益訴訟案件;各級執法司法機關要大力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引導全市形成依法行動、依法行事、依法科學防治的良好法治氛圍。
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督管理局、林業局、農業農村局加強對野生動物的捕殺和交易的監管力度。截至4月1日,累計巡查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場所1345家(次),巡查酒店、飯店、市場、野生動物棲息地等場所25714家(次),封控隔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場所222家,封控隔離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242.4332萬只(條),關閉野生動物展演場館4家,關停鳥類寵物店4家,收繳野生動物490只,黃麂、野豬肉11千克,處置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隱患9起,收容救護野生動物6只,查處野生動物案件16起。另外,3個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開展日常監測,未發現野生動物疫情。
有案在前
【案例1】96元賣竹鼠,被罰960元
1月27日,茶陵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茶陵縣某海鮮店檢查時,發現該店員工正在加工經營竹鼠。
經查,該店老板雷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從一農戶手中以120元每公斤的價格購進竹鼠1只,竹鼠重0.6公斤,再以160元每公斤的價格將竹鼠銷售出去,價值96元。
執法人員最終沒收該店違法所得96元,同時進行了960元的行政頂格罰款。
【案例2】狩獵野兔鼠,立案偵查
春節期間,醴陵市茶山鎮村民楊某、王某、李某分別從網絡和實體店購買鐵夾子,并用鋼絲繩組裝成捕獸器,進入附近深山非法狩獵。
其中,楊某共獵獲野兔1只、竹鼠1只、竹雞2只,王某獵獲野兔1只,李某獵獲野兔2只,非法獵捕所得均拿回家食用。
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強制措施。
【案例3】非法捕捉“野蛙”,獲刑8個月
3月27日,炎陵縣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庭審直播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案件。
陳某某去年9月非法捕捉昭覺林蛙(俗稱黃拐子)、黑斑蛙出售給水產店,共計280只。
案發后,執法人員在水產店查獲并追回昭覺林蛙、黑斑蛙共220只,送檢后全部放生。同時,對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