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星星 黃雪瓊
為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增強警示教育的實效性和震懾力,湖南省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了對特種設備領域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查處了一系列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的案件,剛性推動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案例1:鼎城區武陵鎮新時代洗滌中心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鍋爐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14日,鼎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鼎城區武陵鎮新時代洗滌中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中心有鍋爐2臺,一臺停用(正在維修中)一臺正在使用,在用鍋爐由湖南金鷹鍋爐有限公司制造,該鍋爐下檢日期為2019年8月份。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鍋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鼎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桃源縣驛成燃氣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7日,桃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在對當事人進行特種設備現場檢查時, 發現當事人在沒有進行充裝前檢查登記的前提下對3個顯示檢驗日期分別為2010年12月、2013年9月、2015年8月的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6-2014)要求的超期未檢液化氣瓶進行了充裝。
法律依據及處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結合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1.責令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罰款40000 元。
案例3:石門楚晶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使用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書的操作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8日,石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對當事人使用的壓力容器進行安全監察,發現當事人壓力容器兩臺中的1臺已超使用年限,兩臺壓力容器均未經定期檢驗,操作人員楊某、高某未取得特種作業證書,安全監察員現場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于2019年3月9日前予以改正,2019年4月17日,石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全監察員再次對當事人使用的壓力容器檢查時,發現該兩臺壓力容器仍未定期檢驗,且正在使用,操作人員仍未取得特種作業證書。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和(二)項的規定,石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如下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60000元。
案例4:常德市桃源三峽燃氣有限公司使用未經監督檢驗特種設備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30日,桃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2015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間委托常德鴻達特種設備安裝有限公司、陜西建工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安裝了22條天然氣壓力管網。經調查核實,有19條天然氣壓力管網安裝完成并投入使用,但其中16條已安裝完成的天然氣壓力管網未進行監督檢驗就投入使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使用未經監督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使用未經監督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理:1.責令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罰款100000 元。
案例5:惠安縣銀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臨澧縣安福分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未張貼電梯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未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1日,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對當事人惠安縣銀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臨澧縣安福分公司管理的梅之緣小區電梯樓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正在使用的二臺乘客電梯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12月。且電梯未張貼電梯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未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當日,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對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于2020年3月18日前張貼電梯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聘用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管理電梯。2020年3月26日,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復查時發現上述正在使用的二臺乘客電梯仍未進行定期檢驗,未張貼電梯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也未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和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和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1.責令停止使用上述二臺乘客電梯;2.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