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裝了,你不是一次性醫用口罩!
文/本刊首席記者 劉回春
口罩作為普通民眾最常用最基礎的防護用品,對阻擊疫情蔓延,保護個人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市場上口罩類別五花八門,例如:一次性口罩、一次性防護口罩、普通防護口罩、日常防護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等等。為了防護效果,大部分人會選擇含有“醫用”字樣的口罩。那么,含有“醫用”字樣的口罩真的都符合醫用標準嗎?
2021年年初,上海崇明區市場監管局開展了防疫物資產品質量“閃劍”集中執法行動。
案情簡介
上海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行動期間,發現某公司經銷的“一次性防護口罩”產品包裝盒表面印著“符合醫用標準級*”字樣。
經核查,上述口罩產品并未按照行業標準YY 0469-2011《醫用外科口罩》或其他醫用口罩相關標準進行檢測,而是按照團體標準T/CTCA 7-2019《普通防護口罩》進行了檢測,其中有“細菌過濾效率BFE”一項指標同時符合YY 0469-2011《醫用外科口罩》中該項指標要求,當事人即在涉案口罩產品包裝盒上印制了“符合醫用標準級*”字樣進行片面的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團體標準T/CTCA 7-2019《普通防護口罩》適用于在日常生活中濾除花粉、柳絮、細菌顆粒物和阻隔鼻腔或口腔呼出或噴出污染物所佩戴的防護型口罩,不適用于缺氧環境、水下作業、逃生、消防、醫用及工業等特殊行業用呼吸防護用品,不適用于嬰幼兒呼吸防護用品。行業標準YY 0469-2011《醫用外科口罩》適用于由臨床醫務人員在有創操作等過程中所佩戴的一次性口罩。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相關技術要求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本案中,涉案口罩僅按團體標準T/CTCA 7-2019《普通防護口罩》進行了檢測。當事人將其中“細菌過濾效率BFE”(非病毒過濾效率)一項指標單獨突出,印制了“符合醫用標準級*”字樣進行片面的宣傳,誤導消費者認為該一次性防護口罩等同于醫用口罩, 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容易造成口罩佩戴者病毒防護不足,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相關公眾”的規定,構成了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
根據《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崇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責成當事人召回涉案口罩近22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