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由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規定》將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有效發揮排放召回在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方面的作用。
《規定》指出,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監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
《規定》共三十四條,主要對《規定》適用范圍、基本概念、監管體制及職責劃分、生產者及經營者義務、召回管理程序、法律責任及信用管理等作出規定。
根據《規定》,生產者排放召回義務與安全召回基本一致,僅在排放風險信息報告環節根據排放召回特點進行了調整,新增了生產者需報告排放零部件名稱、質保期等信息。而在信息追溯管理、風險信息報告、主動調查分析與配合、停止生產經營、召回計劃報告與發布、召回報告提交等義務與安全召回一致,未新設相關經營者義務。同時,《規定》關于排放召回的相關時限要求也與安全召回一致,確保了召回監管工作的連續性和協調性。
《規定》結合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兩部門各自技術特長,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環境保護召回會同機制的職責分工進行了明確。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收集和分析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排放投訴舉報信息,并將可能與排放風險相關的信息逐級上報生態環境部,并與市場監管總局加強信息共享。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建立機動車排放召回信息系統、接受生產者召回計劃的報告、向社會公布召回信息,會同生態環境部開展信息和技術會商、缺陷調查與認定、召回實施情況的監督以及效果評估、責令召回等工作。必要時,兩部門的下一級行政機關受委托可以承擔其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兩部門技術機構受委托承擔排放召回的技術工作。
《規定》第十四條指出,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規定》第二十三條指出,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監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規定》創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與機動車排放監督檢查、排放檢驗銜接,督促生產者配合排放危害調查,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
《規定》強化了法律責任執行,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規定》相關義務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相比安全召回罰則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條件,提高了《規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監管效力。《規定》同時提出,將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該條款直接關系到生產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譽度,目的是增強企業質量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機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彌補《規定》作為部門規章處罰額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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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排放召回是怎么做的?
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是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20世紀70年代,美國最早建立并開始實施環境保護召回,隨后,歐盟、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陸續展開。這些國家和地區通過法律(指令)建立了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制度,例如美國《清潔大氣法案》、《歐盟機動車排放指令》(70/220/EEC及88/77/EEC)、日本《環境基本法》和《大氣污染防止法》等。
美國《清潔大氣法案》規定,如果主管部門發現一定數量的某一等級或類型的機動車產品,在正常保養和使用的情況下,在規定的使用壽命內不符合該法案相關的排放標準,主管部門將通知制造商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計劃,相關費用由制造商承擔。
20世紀70年代,環境保護召回制度在美國剛剛確立,且機動車排放控制技術處于早期發展階段,因排放不合規而召回的車輛占年度生產車輛的30%-40%,且多為主管部門強制召回。1991年至2009年,美國共實施機動車排放召回599次,其中,制造商主動召回和受調查影響召回占全部排放召回的99.67%。
2.我國如何實施排放召回?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生產、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屬于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應當召回;未召回的,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
我國已于2015年10月22日發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但該《條例》規定的召回為汽車產品安全召回。當前我國移動源(主要包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特別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型城市,移動源已經成為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來源。
自2016年1月1日《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以來,我國共實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車輛5164輛。涉及品牌包括大眾、奔馳、斯巴魯、寶馬和飛碟等,涉及部件包括催化轉化器、燃油加注管軟管、排氣歧管和OBD診斷軟件等。
其中,第一個受主管部門影響實施的排放召回是在2017年1月26日,大眾汽車(中國)銷售有限公司根據原國家質檢總局2015年2號風險警示通告,召回部分進口途威、邁騰系列汽車1950輛。召回范圍內車輛由于安裝了特定的發動機控制模塊軟件,會導致部分車輛的尾氣排放檢測數值在實驗室檢測時與實際道路行駛時存在差異。
第一個企業主動實施的排放召回在2019年7月31日,梅賽德斯-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進口GLE SUV和GLS SUV汽車,共計308輛。召回范圍內車輛存在尾氣催化轉化器混裝情況,導致無法滿足機動車排放標準及車載診斷系統的相關要求,可能導致車載診斷系統報警。
3.何種情況下會實施召回?
根據《規定》,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排放危害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由于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規定》涉及的排放標準主要包括GB18352.6-2016《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和GB17691-2018《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都是中國第六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GB18352.6規定了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第六階段型式試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檢查的要求和判定方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應符合該標準要求;在2025年7月1日前,第五階段輕型汽車的“在用符合性檢查”仍執行GB18352.5-2013相關要求。
GB17691適用于裝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M2、M3、N1、N2和N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M1類汽車及其發動機的型式試驗、生產一致性檢查、新生產車排放監督檢查和在用車符合檢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應符合該標準要求。《規定》在執行排放標準時,采用“老車老標準、新車新標準”的原則,符合法律要求和管理實際。
二是由于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和正常壽命周期內,整車和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試驗符合標準規定的限值。
三是由于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指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滿足標準要求,但存在排放控制用車載診斷(OBD)系統、排放系統使用軟管及其接頭、油箱蓋防止燃油蒸發物排放、排放相關電控系統等要求不符合標準的情形。
例如,第六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明確,所有機動車應裝備OBD系統,在產品全壽命周期內記錄排放相關部件故障,且生產者不得對OBD系統進行改造。實際發現部分生產者通過改變OBD系統標定、預先關閉功能等方式,致使OBD系統應報故障而不報,逃避政府監管。
不合理排放情形主要指機動車在標準工況下測試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符合標準限值,但在實際工況下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限值的違規排放。2015年德國大眾在所產車內安裝非法軟件、故意規避美國汽車尾氣排放規定,車輛實際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法定標準的40倍,被美國罰款43億美元,涉及機動車1100萬輛。
前兩種情形屬于《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法定情形。第三種情形是在國外排放召回實踐基礎上的總結。
4.企業實施召回車主不配合咋辦?
統計分析發現,由于車主對消除排放風險的積極性不高,國外環境保護召回完成率普遍低于安全召回完成率。為此,《規定》創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與機動車排放檢驗銜接,明確在機動車排放年檢時,檢驗機構要對召回范圍的車主予以提醒,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環境保護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