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市場監管的同志,我實在是沒辦法了才找你們幫忙的,我們全家就指著我開挖機掙錢過生活,可新換的這臺挖機才用了一天就故障了,退換對方都不答應,只有你們能幫我了。”近日,蘇先生找到了寧夏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崇興監管所,反映自己遭遇了消費糾紛,尋求幫助。
原來幾天前,蘇先生在崇興鎮的一家修理部內,將自己的一臺舊挖掘機作價8000元外加19500元現金換購了一臺二手挖掘機,可使用1天后,挖掘機液壓助力器存在漏油現象,不能正常工作,蘇先生找到該修理部負責人余某要求退換,但是經雙方多次協商未解決問題,才找到市場監管部門尋求維權。
接到投訴后,崇興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隨即進行了調查,確定田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該店負責人余某對挖機在銷售時存在漏油情況也表示認可。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向該店經營者解釋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在這起事件中,經營者余某應當保證自己銷售的商品質量符合相關的要求,能夠正常使用,但其在出現問題后的多次協商中推諉扯皮,已經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經過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調解,雙方達成一致,修理部經營者余某退還蘇先生的舊挖掘機及換購二手挖機的19500元現金,蘇先生對執法人員依法維權表示了感謝。(來源:靈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