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到過車輛配置和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嗎?4S店有沒有建議加價升級配置?如果你“照單全收”,那就錯了。
10月21日,福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購買汽車出現“貨不對板”的情況,可以拒收。
廠配、單價發生變化 4S店讓消費者“照單全收” 屬于“霸王條款”
今年6月上旬,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福州一家汽車4S店檢查時,發現其與消費者簽訂的《銷售合同》第一條“汽車名稱、數量及價款”中“特別約定”的格式條款規定:
“上述隨車配置和單價為雙方簽署本合同之時的現行廠配和價格,因廠家產品換代等政策的調整,在乙方提車時上述廠配可能會發生變化,單價也會因此有所變化,乙方同意接受變化后的新廠配和新價格”。
按這個條款約定,也就意味著,如果汽車的配置和價格與約定不符,消費者都要“照單全收”。

汽車4S店的格式條款。資料圖片
福州市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支隊直屬一大隊指出,這是“霸王條款”。
廠配和價格(單價)是汽車購銷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如果因廠家產品換代等政策的調整,廠配和價格(單價)發生變化,汽車4S店應該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和第五百四十三條的規定,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在與消費者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方可變更合同。
也就是說,對于購買的新車出現配置和價格變化,消費者可與汽車4S店重新商量汽車配置變化后的汽車售價等問題。
利用格式條款 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4S店違法被行政處罰
那么上述汽車4S店合同條款是否違法呢?
福州市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支隊直屬一大隊認為,該格式條款通過直接標明“乙方同意接受變化后的新廠配和新價格”的形式,系汽車4S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利用格式條款不公平地排除了消費者在合同約定的的標的和價格發生變化的情況下,要求汽車4S店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權利以及對合同變更行使協商、同意的權利,屬于《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違法行為。
此外,汽車4S店應當根據預知的廠家產品政策,及時對銷售行為進行調整,而不能將自身因為廠家產品換代帶來的經營風險轉嫁給消費者,一味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因此,該汽車4S店的上述行為排除了消費者權利,加重了消費者責任,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
據了解,近日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已對上述汽車4S店違法行為進行給予警告,并處以7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