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前夕,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電商虛假宣傳官司終審判決,“堅果”投影機廠家因虛標參數,被判構成欺詐。
1.“雙12”搶購“堅果”投影機商品參數宣傳與實際差距懸殊,消費者告商家欺詐并要求“三倍賠償”
投影機近年來在社交平臺,頻頻被“種草”,消費者購買前都會查看其亮度、對比度等關鍵參數信息。據了解,在合理的亮度值下,對比度越高,屏幕所能夠顯示的色彩層級就會越多,畫面也就會越生動,自然屏幕的品質也就越好,能夠讓視頻內容更加的豐富立體。但同樣,對比度越高的投影機價格也越高。
這起消費維權官司還得從5年前說起。2016年12月12日,北京消費者王某在天貓商城“jmgo堅果旗艦店”購買了3臺堅果G3投影機,單價3999元。因為參加“雙12”滿減優惠等活動,實際支付9897元。
收到貨后,王某委托國家電子計算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其中1臺投影機進行檢測,報告顯示涉案產品“615.82lm,對比度744∶1”。
而網店在銷售頁面宣稱涉案產品“亮度1000ANSl,國標4500流明,對比度40000∶1”。
王某認為商家宣傳與商品實際檢測值嚴重不符,涉嫌欺詐消費者,于是將“jmgo堅果旗艦店”經營者深圳市火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火樂公司)告上法庭,請示判令退回2臺產品;并要求按3臺涉案產品貨款的3倍進行賠償;另賠償檢測費2000元。
2、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深圳火樂公司的宣傳對消費者有誤導作用 判決支持“三倍賠償”
2019年7月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后,公開審理此案。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委托檢測的數據中對比度744∶1與深圳火樂公司宣稱的對比度40000∶1差距明顯過大,不僅超出可接受的誤差范圍,且有違投影機對比度參數常識。鑒于消費者根據深圳火樂公司的宣傳會陷入錯誤認識而做出購買的決定,對消費者有誤導作用,且深圳火樂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業已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因此,王某要求深圳火樂公司退還貨款并按三倍標準賠償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作出判決,判令深圳火樂公司退還原告王某貨款6598元,王某將所購2臺涉案產品返還;同時判令深圳火樂公司賠償原告王某29691元及檢測費用2000元,共計31691元。
3、二審法院審理認定深圳火樂公司構成欺詐維持一審判決
深圳火樂公司不服判決,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1年8月2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認為,經審查,鑒于一審審理中人民法院已就是否申請對涉案產品重新鑒定問題向深圳火樂公司進行了釋明,該公司未作出申請鑒定的表示。
根據在案證據,深圳火樂公司在涉案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的情形,消費者根據深圳火樂公司的宣傳會陷入錯誤認識而做出購買的決定,故一審法院認定深圳火樂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欺詐并無不當。
鑒于深圳火樂公司在涉案合同的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故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
2021年10月27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