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618”“雙11”“雙12”等網絡購物節的興起,商家在營銷時常用“限時促銷””限時優惠”“限時折扣”等字眼抓人眼球、刺激消費。2020年10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2020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旨在規范形形色色的促銷手段。那么,“限時特惠”促銷常見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認定?筆者通過分析相關典型案例,總結“限時特惠”促銷常見違法行為,供市場監管執法同仁參考。
案情回顧
北京市西城區市場監管局德勝街道市場監管所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某餐飲企業在外賣平臺上發布“【限時特惠】車仔面套餐,¥28.8元,原價¥38元”的促銷信息,但沒有注明限時特惠活動的起止日期。舉報人稱,當事人此舉易讓普通消費者認為促銷活動可能馬上結束,從而盡快達成交易,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舉報人質疑當事人涉嫌虛標原價、虛假宣傳,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請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接報后,執法人員對此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提供了原價¥38元的售賣證據,以及外賣平臺后臺標注限時特惠活動起止日期的數據。市場監管部門最終認定,限時特惠活動的起止日期屬于明碼標價的要素,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主觀惡意小,未造成明顯的危害后果,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500元。
辦案爭議
對于此案涉及的限時特惠行為,執法人員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此案限時特惠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此案限時特惠行為屬于虛假廣告宣傳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一種觀點的依據是,《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這些規定對價格促銷行為明確了具體要求,限時特惠活動一旦違反上述規定,就構成價格違法行為。此外,《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處罰。因此,此案涉及的限時特惠行為應為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種觀點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此種觀點認為,商家通過在線平臺面對不確定的對象發布的信息具有廣告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限時特惠活動中的價格、有效期限等相關信息真實性提出明確規定,相關信息不真實即為虛假廣告。同時,消費者參加限時特惠活動,通常也是受到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促銷期限的影響而有的購買意愿。因此,限時特惠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可將不規范的限時特惠促銷活動界定為虛假廣告宣傳行為。
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廣告宣傳包括的范圍更廣,價格行為的指向相對具體。本案中,當事人不存在虛構原價虛假宣傳的情形,其主要違法行為集中在價格優惠的起止期限未明示,因此將本案當事人界定為價格違法行為更為妥當。
價格違法行為的常見情形
通過對執法實踐的總結梳理,筆者著重分析兩種價格違法行為:一種是價格欺詐,另一種是未落實明碼標價規定。
一是價格欺詐行為。實踐中,一些不法商家標注虛構的劃線價,實際是虛構原價,從未以此原價銷售過商品。如某商城在“雙11”期間大肆宣傳“名牌手表,價格¥2656元,預售價¥2390元”,原價¥2656元系促銷活動開始后的虛構價格。執法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原價¥2656元的相關證據,如果經過調查,促銷活動前7日內交易價格低于¥2656元,則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之規定。對于價格欺詐行為,查證屬實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未落實明碼標價行為。在執法人員查辦的價格違法案件中,未落實明碼標價行為更為常見。一些商家利用“限時”“優惠價”吸引消費者盡快達成交易,但并沒有注明優惠時限、原價價格。筆者認為,限時特惠促銷的起止日期、原價價格都屬于商家明碼標價必須注明的要素。在不存在價格欺詐的情況下,未注明限時特惠促銷的起止日期、原價價格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對于未落實明碼標價行為,查證屬實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