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4日,重慶彭水縣消費者李林(化名)在電商平臺上的“路亞泉食品官方旗艦店”看到一則廣告宣稱:“有機大米,路亞泉稻花香米,高端、健康、營養,東北正宗黑龍江五常稻花香米 1KG新米 綠色有機大米 廠家直銷包郵”,便認為這款標稱為“路亞泉”的大米(稻花香米)是有機大米,便以每公斤36元的價格購買了32公斤(規格為每袋1公斤),共支付貨款1152元。
收貨后,李林發現大米外包裝上雖有“有機”字樣,但并沒有認證標志及“有機碼”。他上網查詢得知,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三十五條的規定,有機產品必須標明有機標志及“有機碼”。因此,李林認為“路亞泉”普通大米冒充有機大米涉嫌欺詐銷售。

李林從大米的外包裝上得知,該產品銷售單位為黑龍江源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單位為黑龍江祖谷米業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李林將上述兩家單位告到重慶市彭水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兩被告返還購物款1152元,連帶賠償貨款的10倍,即11520元。若大米沒有產品質量問題,則由兩被告賠償貨款的3倍即3456元。
原告李林訴稱,“路亞泉”大米宣稱為有機大米,卻沒有認證標志和“有機碼”,屬于虛假宣傳,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對于涉案大米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他當庭表示不申請司法鑒定。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的焦點有兩個。
一、涉案大米是否存在產品質量或者銷售欺詐的行為?
二、若存在前述行為,涉案大米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退一罰十情形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退一賠三情形?
“退一罰十”的前提必須是生產單位或銷售單位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案中,原告對涉案大米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未申請司法鑒定,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與此同時,涉案大米每公斤售價為36元,遠高于普通大米的價格,其外包裝上僅印有“有機”字樣,并無有機標志和“有機碼”,其外包裝存在嚴重的瑕疵。銷售單位在電商平臺上宣傳為有機大米,但并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大米系有機大米。
本案中,被告黑龍江源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為涉案大米的銷售單位,對涉案大米進行了不當宣傳,導致原告誤認為涉案大米系有機產品,從而用超過普通大米的價格購買了涉案大米,受到了欺詐,符合“退一賠三”的情形。
而本案的另一被告黑龍江祖谷米業有限公司系涉案大米的生產單位,就原告目前舉示的證據而言,被告黑龍江祖谷米業有限公司是否在銷售過程中參與了虛假宣傳尚不得知,原告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據此,法院認定涉案大米不是有機產品,被告黑龍江源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宣傳行為屬于虛假宣傳,構成銷售欺詐。
2020年12月9日,法院一審判處被告黑龍江源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林退還購物款1152元,并賠償3倍損失,即3456元。被告黑龍江源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四中院近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