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房屋質量、共建美好生活”,中國房產質量周報第24期發布。
2022年1月17日-1月23日,中國質量萬里行共收到20條業主投訴信息,加上網絡監測的輿情數據,最終整理出10個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項目。
具體來看,本周重點投訴項目涉及的開發商包括中國武夷、甌海房開、金甌恒創、遠洋集團、景瑞地產、雅苑地產、天泰地產、太化地產、成都城投置地、藍光發展和中儲發展。
涉及的項目分別是福州市武夷書香名邸、溫州市甌江·九瓏湖、濟南市遠洋·天著春秋、武漢市景瑞·天賦濱江一期、武漢市方園、淄博市天泰嘉億城、太原市太化·紫景天城、重慶市成都城投·錦樾峰鏡、南充市藍光·星星國際與平頂山市中儲·和悅府。
經統計,十個項目涉及的問題包括:違規交付、精裝房貨不對板、延期交付、房屋質量差、虛假宣傳等。
本期投訴項目中,中國質量萬里行重點關注淄博市天泰嘉億城、武漢市景瑞·天賦濱江以及重慶市成都城投·錦樾峰鏡三個項目。其中,淄博市天泰嘉億城的業主收房時發現,精裝房質量差,偷工減料,與樣板間嚴重不符。業主要求對照樣板間裝修標準時,開發商連夜拆除樣板間,有業主稱維權時收到電話恐嚇。武漢市景瑞·天賦濱江一期業主表示,原過審圖紙中,小區連廊設有防火門,實際沒有安裝,因未安裝防火門,樓道內的積水積雪易倒灌入電梯,損壞電梯并造成安全事故。此外,東西邊戶僅靠一條連廊通向消防步梯,存在消防安全隱患。重慶市成都城投·錦樾峰鏡的業主稱,一、二號樓相鄰兩戶的入戶門距離過近,“門框相隔不足10厘米,門框下的水泥表面疏松,可用手指扣出渣塊”。樓盤宣傳的1.5米寬入戶過道實為1.2米,一旦出現緊急情況,無法快速疏散人群,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山東淄博天泰嘉億城:樣板間被連夜拆除
淄博市天泰嘉億城位于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世紀路與昌國路交匯處南300米路東,由淄博嘉星置業有限公司開發建設。近日,購買該小區的業主收房時發現裝修質量差,與樣板間嚴重不符。業主要求打開樣板間以對照裝修標準,開發商卻連夜拆除樣板間,銷毀證據。
針對開發商私自拆除樣板間一事,淄博市經開區住房保障科工作人員于2022年1月20日稱:“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樣板間不得隨意變更撤銷,保留時間應該自取得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后不少于6個月。但并無對應的處罰性條款,目前,我部門已通知開發商停止該行為,后續進展,可隨時與我部門聯系。”
武漢市景瑞·天賦濱江一期:連廊未裝防火門,存在消防安全隱患
景瑞·天賦濱江一期的開發商為武漢盈錦嘉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南郊路與三環線交叉口。近期,景瑞·天賦濱江一期業主投訴稱:“小區連廊未裝防火門,樓道內容易積水積雪,如倒灌入電梯,會損壞電梯并造成安全事故;此外,東西邊戶僅靠這一條連廊通向消防步梯,存在消防安全隱患。”
經業主了解發現,原本小區過審圖紙中設有連廊防火門,后期設計變更為無連廊防火門,這一變更并未再次經過圖審。對此,武漢城鄉建設局的工作人員表示,連廊門增減均屬改變建筑標準,需送原審查機構復審。
洪山區建筑管理站工作人員于2022年1月20日稱:“開發商此前依法依規變更規劃圖中的連廊門設計,且現場與圖紙保持一致,并無違規行為。業主可仔細檢查合同,若合同條款中約定連廊處有防火門,則開發商違反合同,業主可據此到主管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重慶市成都城投·錦樾峰鏡:開發商刻意隱瞞不利因素
成都城投·錦樾峰鏡位于重慶市九龍坡區石美路15號,由重慶皓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開發建設。近期,有業主反映:“一、二號樓入戶大堂入口處有兩面墻,開發商在銷售期間,未將這一不利因素告知購房者,而是使用其他樓棟的效果圖作為宣傳資料。一二號樓相鄰兩戶的入戶門距離過近,相隔不足10厘米,門框下的水泥表面疏松,可用手指扣出渣塊。三、四、五棟樓3號、6號戶型的陽臺因被鄰居外露建筑遮擋,采光受限。此外,樓道窗戶與生活陽臺實際距離不到1米,存在財產安全隱患。”
此外,業主稱,該項目還存在車庫入戶未按合同及效果圖進行精裝修、車庫地坪坑洼不平、宣傳的寬度為1.5米的入戶過道實為1.2米、小區大面積使用仿石材透水磚且破損較多等問題。
對此,售樓部工作人員于2022年1月20日稱:“對此前的宣傳與說辭不了解。”據該名工作人員介紹,目前項目尚在施工中,將于2022年6月30日交付。
重點投訴問題:開發商故意隱瞞不利因素
許多購房者反映,部分開發商為了銷售新房,故意隱瞞樓盤不利因素,導致購房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購買房屋,直至收房以后,這些不利因素才被發現。
近期,中國質量萬里行監測到佛山市保利茉莉公館、煙臺市天泰學府壹號、成都市五礦西棠、南京市山語雋府和合肥市招商東望府存在開發商故意隱瞞樓盤不利因素的問題。
商品房周邊不利因素通常指項目用地范圍的邊界內外,對業主的居住舒適度存在負面影響的客觀存在。不利因素可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對居住者可能產生實際損害的不利因素,包括噪音、異味、粉塵等。例如商品房周邊建有鐵路、高架快速路、高壓線、垃圾中轉站、粉塵嚴重的工地、工廠等。而另一類則是影響居住者心理安定的不利因素,比如商品房周邊建有公墓、殯儀館及其他可能引起居住者禁忌、精神壓力的因素。
若發現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期間故意隱瞞不利因素,購房者能否要求解除購房合同?
首先,我國《民法典》規定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意定解除即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則要求存在不可抗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等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
開發商的合同義務是交付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商品房,但不利因素(尤其是規劃紅線外的不利因素)通常不會被寫入購房合同成為合同內容之一,故開發商只要按時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就不存在足以導致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在雙方無法達成合意的情況下,購房人無權要求解除合同。
不過,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此處欺詐是指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若開發商故意隱瞞不利因素行為的性質達到欺詐的程度,則購房人可以要求撤銷合同。
中國房產質量周報在此提醒廣大購房者,首先,選購新房時盡可能實地勘察樓盤周邊實際情況,并留意銷售現場是否存在有關不利因素的公示文件;其次,訂立購房合同時,需明確開發商承擔隱瞞不利因素的違約賠償責任,如若存在隱瞞不利因素等情況,購房者可根據合同約定,與開發商協商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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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量萬里行將持續關注房產市場的動向,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督促房企不斷提升產品質量,助推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權益,實現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