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房屋質量、共建美好生活”,中國房產質量周報第31期發布。
2022年3月21日-3月27日,中國質量萬里行共收到120條業主投訴信息,加上網絡監測的輿情數據,最終整理出10個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項目。具體來看,本周重點投訴項目涉及的開發商包括東交地產、天浩置業、祥泰實業有限公司、石榴集團、陽光城、富力地產、華潤置地、濰坊文通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正榮地產以及綠城中國。
涉及的項目分別是武漢市天賜金龍城、西安市天浩上元郡、濟南市祥泰城文乘園、保定市石榴·玉蘭灣、濟南市陽光城檀悅、太原市富力天禧公館、深圳市公園九里花園、濰坊市翔凱文華·未來之光、武漢市正榮悅瓏府以及鄭州市綠城明月濱河。
經統計,十個項目涉及的問題包括:虛假宣傳、項目停工、噪音超標、違規交付、延期交付、房屋質量問題等。
本期投訴項目中,中國質量萬里行重點關注保定市石榴·玉蘭灣、濰坊市翔凱文華·未來之光以及鄭州市綠城明月濱河三個項目。其中,石榴·玉蘭灣業主反映,開發商宣稱一、二期共計22棟樓同時交付,實際僅一期7棟樓完成交付,交付時存在搭建臨時車位應付驗收等問題。翔凱文華·未來之光業主反映,開發商宣稱將配建一所私立的文華學校,交付時卻變成公辦的文化自然學校。綠城明月濱河業主反映,開發商將樓棟底層南側公共綠化單獨隔離一部分大約30㎡庭院歸屬底層商品房買受人專屬使用,先后變更三個售房合同版本,對外立面逐步減配等問題。
保定石榴玉蘭灣:宣稱22棟樓整體交付 實際只交付7棟樓
石榴玉蘭灣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京港澳高速與華龍路交叉口西側,由河北長峰金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系石榴集團旗下項目。近日,石榴玉蘭灣業主反映,開發商宣稱一期、二期共22棟樓于2021年12月31日整體交付,實際卻只交付了一期的7棟樓。業主認為,這與開發商所承諾一期二期22棟樓同期交房,嚴重不符。
二期遲遲未建設或與土地手續不齊全有關。此前,曾有業主多次在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政府網站互動平臺留言詢問項目二期土地手續辦理情況,據自然資源和規劃徐水分局于2019年9月5日、2020年7月9日以及2021年11月16日回復,二期土地手續未辦理下來,未收到該項目的申請。
另有業主反映,項目應建地下停車位380個。交付時,地上停車位未建,而是以臨時搭建車位應付驗收,驗收之后即拆除。
對此,保定市徐水區委通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回復稱:經了解,區政府相關分管領導已約談項目負責人,要求開發企業抓緊進行整改。同時,組織開發單位和業主代表進行座談,就開發單位和業主爭議事項進行對接和協商,推動購房業主與開發企業相關爭議事項抓緊妥善解決。
翔凱文華·未來之光:宣傳私立名校變公辦學校
翔凱文華·未來之光位于山東省濰坊市經濟開發區玄武街與濰州路交匯處北300米路,由濰坊文通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近日,一位翔凱文華·未來之光業主反映,開發商宣傳濰坊文華學校分校入駐,而2022年1月交房時,實際配建學校為文化自然學校(公辦),并且開發商未及時告知。業主認為,開發商未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第六章第十四條規劃變更中雙方簽訂合同后,涉及該商品房規劃用途、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它配套設施等規劃許可內容經城鄉主管部門批準變更的,出賣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間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翔凱文華未來之光業主提供了兩份材料,一份為2019年9月30日發布的《關于同意籌設“濰坊經濟開發區文華自然學校”的批復》,學校名稱為濰坊經濟開發區文華自然學校,性質為營利性民辦普通學校,九年一貫制,并蓋有濰坊經濟開發區文化教育局公章。一份為2022年3月9日濰坊市寒亭區(經濟區)教育管理中心與濰坊文華學校同時蓋章的《經濟區文華自然學校答復意見》。稱根據國家、省、市出臺的最新政策要求,由政府租賃或回購方式舉辦為公辦學校,政府購買服務,委托文華學校進行管理。
對此,濰坊市經開區住建局于3月17日通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回復,經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溝通,該項目規劃許可內容未作變更。經向開發企業核實,開發企業與購房者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經協調,開發企業表示其不存在違約行為,將按照合同約定執行,購房者提出的退房理由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
綠城明月濱河:公共綠地變私家小院 三次更改合同約定外立面材質
綠城明月濱河位于河南省鄭州市濱河國際新城經南十二路與經開第十七大街交匯處,由河南綠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系綠城旗下項目。綠城明月濱河業主反映,開發商將樓棟底層南側公共綠化單獨隔離一部分庭院(大約30㎡)歸屬底層商品房買受人專屬使用。此外,先后變更三個售房合同版本,對外立面逐步減配。第一版合同約定為鋁板、局部真石漆,第二版合同約定為石材、局部石漆,第三版合同約定為涂料、局部石材。
針對公共綠地能否出售或者贈送這一問題,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玉臣指出:“依據我國民法典第274條的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小區內的綠地原則上屬于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進行處分。”
王玉臣律師建議業主可以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的方式調取相關規劃手續和圖紙,進一步核實確認公共綠地的范圍和規劃原貌,向城市規劃部門提起相關的違規查處申請,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調查處理。如果相關部門不依法處理,可以視情況提起相關訴訟。
對于合同變更外立面材質一事,鄭州經開區住建部通過領導留言板回復稱,“自2019年開始,區建設局僅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主條款進行審查。如對合同存在異議,可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
王玉臣律師建議,上述減配問題可能涉及合同的非法變更問題,如果確實存在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私自更改合同。購房人可以不認可更改的部分,并要求按照最初簽署的合同(需要舉證),要求開發商履約。如果開發商不履行,則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其履行合同。
重點投訴問題:占用公共綠地 贈送給首層業主作為私家花園使用
“一層贈送獨立的院子,不計入產權面積,可建成私家花園。”不少樓盤都以此宣傳。然而,贈送院子實為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綠地,開發商并沒有權利將綠地分派或者贈送給個人。近期,除了重點投訴項目的綠城明月濱河之外,中國質量萬里行還監測到青島市青島印象灣二期、天津市南湖保利梧桐語、沈陽市中梁首府、漢中市新天漢時代濱江和南京市中海云麓公館存在“占用公共綠地,贈送給底層商品房買受人專屬使用”的問題。
依據《民法典》第2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購房者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購房者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此外,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要使綠地專屬于個人,需要符合相關條件,即立法條文所述的“明示屬于個人”。而要符合“明示”這一條件,必須具備下列要素:一是窗前綠地規劃必須經過規劃部門事先批準。二是開發商或銷售商在出售商品房時,必須通過廣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購房者明示窗前綠地屬于底層購房者專有(獨占)使用。
因此,私自將公共綠地變成小院是違法行為,侵犯了小區業主的公共利益。對此,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玉臣指出:首先,將公共綠地變為私人小院往往可能涉及違反規劃的行為。其次,公共綠地屬于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將原本屬于業主共有的綠地變成私人小院,以“贈送”名義送給一部分業主。更何況即使是所謂的“贈送”,往往也根本不是真正的贈送,而是“二次銷售”,有私人小院的房子往往比沒有小院的房子是要貴的。
王玉臣律師指出,業主一旦發現開發商“占用公共綠地,贈送給首層業主作為私家花園使用”的做法。首先,可以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的方式調取相關規劃手續和圖紙,進一步核實確認公共綠地的范圍和規劃原貌。對于存在的違規行為向規劃部門提起相關的違規查處申請,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調查處理。如果相關部門不依法處理,可以視情況提起相關訴訟。結合上述法律手段,和開發商進行溝通談判,要求嚴格按照規劃施工建設,恢復公共綠地。此外,必要的時候,還可以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提起相關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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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量萬里行將持續關注房產市場的動向,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督促房企不斷提升產品質量,助推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權益,實現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