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探索處理網購交易中的三大“難點”
2022-09-01 中國質量萬里行 點擊:次
2022年上半年,安徽省明光市網上零售額達25.96億元,同比增長10.2%,其中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1.44億元,同比增長77.2%,高于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同比增速74個百分點,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1.7%,高于去年同期0.8%。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網購投訴占消費者投訴比重越來越高。記者從安徽省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2022上半年,明光市網購投訴占消費者全部投訴的57%,占全部投訴一半以上,網絡消費TOP3熱點投訴問題分別為退款問題(21%)、網絡欺詐(19.7%)以及商品質量(15.9%)。網購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難,一方面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亟需關注解決。
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在網購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三難”,分別是:“審核不嚴追溯難”、“虛擬交易取證難”和“制度不全追責難”。
執法人員核查被投訴網購產品的生產廠家
審核不嚴“追溯”難
明光市居民楊某在某網購平臺買生鮮產品,收貨后發現存在注水質量問題,隨后他向網店注冊人戶籍所在地明光市市場監管局投訴,經調查發現該注冊人并非網點實際經營人,而是非法盜用身份信息注冊,執法人員向該平臺反饋網點缺乏營業執照與食品經營許可證件,但平臺目前尚未找到該網店實際操作人。
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相關規定,商品進入電商平臺必須提交相關質檢合格報告,但部分平臺片面追求商家入駐數量,對商品質檢報告的審核流于形式,對檢測項目的要求未能覆蓋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全部要素,把關不嚴導致部分假冒偽劣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環節。
此外,目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對線上產品質量抽查,只能依靠電商平臺提供的相關信息和產品包裝標識信息來追溯生產企業,但部分不誠信商家為追求短期利潤最大化,提供的可追溯信息往往存在錯誤、虛假、缺失等問題,甚至使用不符合實際的圖片和描述誤導消費者。一旦發生侵權行為,消費者和監管部門無法根據提供的信息追溯。
虛擬交易“取證”難
相較于線下實體,線上電商數量大、分布廣,商家和貨物零散分布,加之網絡交易存在虛擬性、跨地域性等特性,網購產品產生質量問題時,消費者和監管部門難以找到侵權方,監管和維權難度較大。線上交易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費調解難度和成本。
2022年2月份,消費者魏先生投訴并舉報某網購平臺中一個叫“星橙甄選”的網店,魏先生購買的牛肉為豬肉冒充,明光市市場監管人員立即對此投訴進行了核實,但經過反復搜索在該網購平臺中未發現“星橙甄選”網店。經向該平臺客服了解,這家網店已自我下架注銷,注冊網店的身份信息也不是實際經營人本人。
制度不全“追責”難
據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調查發現,在接到的投訴和舉報中,存在部分視頻UP主為規避虛假宣傳的風險和增加探店視頻真實可信度,從而在視頻中掛出“與廣告無關,自主體驗”字樣,或者在視頻中直接宣稱自己是一名普通消費者只是“慕名而來,真實體驗”并亮出付款單據。但是實則收取私下宣傳費用,與商家上演一處“好戲”。但是如果沒有接受商家的委托,只是自身使用了這樣一個商品,然后自發的進行發布文章或者視頻。這種行為就是一種自主的行為,不屬于發布廣告的行為,其中這個內容如果有不實的地方,就不應該由商家來承擔這個責任。這就造成虛假宣傳無“法”可處的尷尬局面。
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目前《電子商務法》配套的法律規制體系還不完善,導致執法部門對電商主體進行監管時‘底氣不足’。”
此外,當前《電子商務法》對網絡商業模式和網絡交易之間的法律界定不清晰。比如倍受關注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因有“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等除外規定,導致市場主體登記的范圍難以確定,而且微商雖被納入電子商務的范圍,但是因不存在交易平臺,市場主體登記難以監管和執行,如果一旦發生消費糾紛,因為微商沒有相關的交易平臺且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不具有市場主體身份。監管部門很難依據具體規章制度處罰到人。
向企業宣貫產品質量安全法規
記者詢問談到《電子商務法》為何有此感受時,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都是在基層執法中得到的一些體會和經驗。
對此三個“難點”,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第一是建立更高的產品標準體系以滿足消費升級需求,并且倒逼制造業升級,以提高有效供給,促進消費。其次,不斷優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對網購市場秩序中痼疾頑癥出重拳、下猛藥,強化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讓更多的商家專注于提高商品質量和提升服務水平。此外,進一步明確廣告相關方的責任。對于虛假廣告的處罰,罰款是重要手段,但“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往往難以界定,這就需要更為細致的法規來規范引導,尤其是規范品牌營銷的相關細節。
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要加快推動電子商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電子商務信用數據庫,實現部門之間、線上線下信用信息互聯共享。同時,強化各地網絡交易監管協作力度,加強各地區、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打破“信息壁壘”,運用大數據推動監管創新,構建智慧監管、精準監管、高效監管的網絡商品質量監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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