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入住永康一酒店后舉報遭遇三無產品
2023-12-12 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點擊:次
外出選酒店對很多人來說是一個很頭疼的事,辛辛苦苦篩選好,結果入住卻和網上描述不一樣,不少的朋友還會帶上大包小包,堅持“能用自己帶的,絕不用酒店的”原則,主打一個酒店住出家的感覺。洗發水、沐浴露這一類的更是不用說,但這畢竟是少數人,多數還是酒店提供。
這不最近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接到了相關投訴,稱酒店的洗發水、沐浴露這些產品,均為三無產品,他投訴的產品是下圖這樣的。
執法人員收到投訴舉報后,立刻對該酒店展開調查。
盡管老板非常委屈,在大桶上確實貼有符合規定的標簽,但分裝之后提供的產品則沒有標簽或者僅僅標上產品名稱、酒店名稱等簡單的信息。使用這些產品,消費者無法得知產品來源等信息,也就無法對產品質量作出正確判斷。而這些產品,同樣也會使商家面臨法律制裁的風險。
在該酒店、賓館中提供使用的洗發水、沐浴露等產品屬于化妝品,國家法律法規對其標簽標識有嚴格的規定。
法律規定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美容美發機構經營中使用的化妝品以及賓館等為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應當符合最小銷售單元標簽的規定。
因此,即使大桶上有標簽,分裝之后的容器或包裝上依然要有符合規定的標簽。
相關標簽標注內容有哪些要求?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一)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
(二)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五)全成分;
(六)凈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法律規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一)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質量安全負責人;
(三)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未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活動進行監督;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
生產經營的化妝品的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掃碼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