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加班”明確兩項認定標準 勞動者微信工作被認定為加班
2024-01-26 點擊:次
每一個司法案例都是公平正義的現實寫照。今年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年度工作報告上,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工作牽出的“隱形加班”案件。據了解,該案是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的案件。針對網絡時代“隱形加班”現象,法院將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實質性勞動依法認定為加班,保障了勞動者的“離線休息權”。
2019年4月1日,李某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崗位。作為運營崗位負責人,她的職責包括搭建運營組織構架、負責程序整體運營、管理內容團隊、負責投放計劃制定和實施、研究產品優劣并跟蹤、負責商務拓展等。她表示,公司領導還要求“下班期間、休息日也得多看看微信群,及時回復客戶信息”。
2022年3月31日,在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她梳理了自己的工作時長,結論是自己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延時加班共計140.6小時,未調休的休息日加班397.9小時,法定節假日加班57.3小時,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加班費。
李某主張公司應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費。主張內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釘釘等軟件中與客戶或者同事進行溝通交流付出的勞動。為此,她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等證據。
該公司則認為,李某是運營部門負責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員工給她打電話咨詢不應屬于加班。對于她主張的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值班的情況,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戶也有公司其他員工,客戶會在群里發問,只是需要員工回復客戶信息,這不屬于加班的范疇。
一審法院駁回李妍要求加班費的訴訟請求,隨后李妍提起上訴。
最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超出了簡單溝通的范疇,且《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能夠證明該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利用從事社交媒體工作的事實,該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于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
法院還提到,本案中的加班主要體現為微信群中的客戶維護,主要以解答問題為主,勞動者在加班同時亦可從事其他生活活動,以全部時長作為加班時長亦有失公平。因此,酌定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費3萬元。
該案判決創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實質性”原則和“占用時間明顯性”原則作為對“隱形加班”問題的認定標準,順應了數字時代勞動形態的變化趨勢,切實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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