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5-03-14 最高人民檢察院 點擊:次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3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震懾作用,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努力營造放心、安全的消費環境。
據悉,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4486件7716人,起訴10855件21404人。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535件565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510件553人。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聚焦民生領域,涵蓋滅火器、柴油、化妝品、化肥、藥品等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產品,分別是:潘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袁某甲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污染環境案,吳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陳某、孫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武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
這批典型案例主要體現四方面特點:一是突出全鏈條打擊犯罪。如河南檢察機關辦理的陳某、孫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檢察機關深入挖掘線索,發現涉案假偽劣化肥銷往河南、山東、江蘇、安徽等地,依法追訴18名下游經銷商。二是準確認定涉案產品的性質。如安徽檢察機關辦理的潘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經省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涉案滅火器的滅火劑主要成分含量、壁厚等項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由此判斷系偽劣產品。三是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如重慶檢察機關辦理的袁某甲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污染環境案,在依法從嚴打擊主犯的同時,對其他從事輔助性工作并以獲取固定工資為主要報酬來源且地位作用和情節較輕的涉案人員,在其認罪認罰基礎上,依法對其強制措施和量刑予以區分,確保寬嚴有度,罰當其罪。四是堅持治罪與治理相結合。如廣東檢察機關辦理的吳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檢察機關針對案件反映出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行政監管中存在的執法漏洞和薄弱環節制發檢察建議后,當地市場監管局制定并開展兒童化妝品專項整治活動,從嚴查處違法行為,并建立日常監管長效機制。
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全國檢察機關將持續保持依法嚴懲制售偽劣商品犯罪高壓態勢,加大對重大案件的掛牌督辦力度,提升案件辦理質效。聚焦網絡平臺、直播間售假和農村、城鄉接合部食藥安全等問題,協同發力,強化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同時,強化行刑銜接,加強與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推動農產品領域行刑銜接規范性文件出臺,完善協作配合機制,提升打擊合力。
案例一
潘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干粉滅火器 銷售金額認定 數字檢察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潘某某借用被告人陳某某申請的“三盛”牌干粉滅火器3C資質證書和檢驗報告,租用陳某某名下三盛公司的部分廠房,雇傭被告人張某某等人組織生產“三盛”牌干粉滅火器。潘某某負責采購滅火器筒體、灌裝機、包裝機、貼標機等生產加工設備、原材料,張某某具體組織工人進行筒體灌裝干粉、加壓、貼標、打包等工作。潘某某等人為節約生產成本,采購壁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筒體,違規使用空氣壓縮機加壓,并填充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劑,生產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潘某某、張某某將生產的“三盛”牌干粉滅火器全部銷售給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經營的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共計484821具,應收貨款1111萬余元,已收貨款1007萬余元。
其間,被告人陳某某將其名下三盛公司一半廠房出租給潘某某用于灌裝滅火器,同時生產厚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0.8mm、0.9mm滅火器筒體398850具,并銷售給潘某某等人使用,應收貨款352萬余元,已收貨款290萬余元。
經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測,涉案“三盛”牌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的主要成分含量(磷酸二氫銨)、滅火劑充裝總量誤差、筒體爆破壓力等項目均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2023年12月14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檢察院將本案報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1月25日,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潘某某、陳某某、張某某提起公訴。2024年4月2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一十萬元;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后,陳某某提出上訴,2024年7月29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袁某甲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0號柴油 銷售金額認定 寬嚴相濟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袁某甲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2018年以來,被告人袁某甲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龍某甲等人先后注冊、實際控制多家空殼公司,并以重慶市渝北區黑石子油庫、長壽區沙溪油庫和化工碼頭為儲存、轉運、制假、售假基地,使用工業白油、大密度重油等制假原料,按照相應比例勾兌、調色后,將成品作為車用0號柴油對外銷售。其中,被告人袁某甲負責公司的全面管理,被告人龍某甲參與管理日常事務并負責拆借大額資金購買制假原材料,被告人蔣某、袁某乙、袁某丙、龍某乙、唐某等人負責具體收購原料油、勾兌假柴油、發油等。
2021年3月9日,公安機關現場查獲已勾兌待銷售成品1300余噸、制假原料油及半成品500余噸、儲油罐40余個、油罐車10余輛。經鑒定,上述被查獲的油品均系不合格產品。經審計,被告人袁某甲等人生產、銷售偽劣車用0號柴油金額為人民幣8.3億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甲在實施上述犯罪過程中,組織安排工人在廠區內修建沉淀池、排水管道等設施,將勾兌偽劣柴油產生的油水混合物,通過上述設施排放至廠區外,造成周邊土壤及水域污染。經重慶兩江新區生態環境局認定,排出的油水混合物屬于危險廢物。
2021年9月22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污染環境罪對袁某甲提起公訴,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龍某某、蔣某等6人提起公訴。
2022年7月22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污染環境罪判處袁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并處罰金五億元、一萬元,鑒于袁某甲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撤銷袁某甲原判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億零二十六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龍某甲等六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不等,并處罰金八萬至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袁某甲等人提出上訴。2023年3月15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吳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嬰幼兒化妝品 穿透式審查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2021年起,被告人吳某某在廣州市白云區經營、管理廣州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某公司”),為非法牟利,吳某某在該公司生產的“嬰某某嬰膚霜”“嬰某某益生元身體乳”“紅某某嬰兒護膚黃金霜”等嬰幼兒化妝品中添加禁用物質,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2022年2月至5月,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抽樣檢查,并扣押涉案的嬰幼兒化妝品一批。經鑒定,上述被扣押的嬰幼兒化妝品中分別檢出“賽庚啶”“鹵倍他索丙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等禁用成分。經統計,被告人吳某某對外銷售上述嬰幼兒化妝品金額共計31萬余元,現場查獲的含禁用成分的嬰幼兒化妝品價值共計10萬余元。同年7月14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吳某某、恒某公司分別作出行政處罰,并對吳某某處以終身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2022年10月,被告人吳某某在原址以他人名義注冊廣州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繼續從事生產、銷售嬰幼兒化妝品的經營活動。為非法牟利,吳某某在該公司生產的“筱某某嬰親霜”“杏某某臻護霜”等嬰幼兒化妝品中添加禁用原料“他克莫司”,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經統計,被告人吳某某對外銷售上述嬰幼兒化妝品金額共計17000元。后中某公司對上述嬰幼兒化妝品進行召回,未召回貨值金額共計4296元。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3月6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吳某某提起公訴,于同年5月6日對被告吳某某、恒某公司、中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4年9月27日,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吳某某、恒某公司、中某公司共同支付賠償金人民幣96萬余元,并就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判決已生效。
案例四
陳某、孫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復合肥 追訴漏犯 全鏈條打擊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被告人陳某在經營河南家某化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某公司”)期間,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生產復合肥過程中,以氯化銨、尿素為主要原料配比成肥料顆粒,從同一出料口灌裝到訂制好的“好收成”“施特爾”“肥利丹”等二十余種品牌的復合肥包裝袋內,銷售給河南、山東、江蘇、安徽等七省份的78家經銷商。經查證,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7日,被告人陳某銷售偽劣復合肥的金額共計人民幣1.6億余元。經商丘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機構檢驗,該公司生產的上述復合肥的總養分、總氮、有效磷、氧化鉀項目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且與包裝袋上標注的養分含量明顯不符,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2年2月底至5月,被告人孫某(陳某的妻子)在任家某公司會計期間,明知該廠生產、銷售的系不符合標準復合肥的情況下,仍為陳某生產、銷售偽劣復合肥開具出庫單、記錄生產量、發工資等提供幫助,涉案金額2556萬余元。
2023年12月1日,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陳某、孫某提起公訴。2024年6月28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陳某、孫某提出上訴,2024年9月2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五
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化妝品 全鏈條打擊 追贓挽損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4年間,被告人王某某在無任何生產資質的情況下,使用自行購買的黃芪、蛇床子等中草藥自制化妝品,售賣給他人的電商平臺店鋪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0余萬元。2024年8月10日,公安機關依法傳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加工地點依法扣押“植物祛斑祛黃瑩肌如玉粉”“退紅粉”等化妝品,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8萬余元。經鑒定,上述化妝品均為不合格產品。
2025年1月10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王某某提起公訴。2025年1月23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已生效。
案例六
武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假藥 安宮牛黃丸 全鏈條打擊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6月,被告人武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被告人姬某某、于某某、白某某等4人按照各自分工,由武某某提供雄黃、水牛角等原材料及制作方法,租用包裝場地,購買封膜機、噴碼機等包裝設備,由姬某某、于某某等人組織他人加工、包裝、塑封、粘貼商標等,假冒其他公司生產的安宮牛黃丸(散裝藥丸和成品)銷售給被告人李某某,所得銷售金額30萬元。6月30日,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公安局依法查扣武某某尚未銷售的假冒安宮牛黃丸,價值共計19800元。
2023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雇傭被告人羅某等3人假冒其他公司生產的安宮牛黃丸,通過網絡銷售給下級代理卓某某、張某某,所得銷售金額219萬余元。6月30日,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公安局依法查獲被告人李某某尚未銷售的假冒安宮牛黃丸,價值共計164萬余元。被告人卓某某、張某某又將購買的假冒安宮牛黃丸對外銷售,涉案銷售金額分別為57萬余元、6萬余元。
經檢驗,涉案的安宮牛黃丸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均系假藥。
2023年10月30日,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假藥罪、銷售假藥罪對武某某、李某某等26人提起公訴。2024年7月16日,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一年一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人民幣七百七十萬到二萬元不等;以生產假藥罪判處姬某某、于某某、白某某等15人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到一千元不等;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羅某、卓某某、張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到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到二萬元不等;部分適用緩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訴,2024年12月27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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