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布修訂文件《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于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央行表示,可根據需要調整文件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金融機構進行制度修訂、交易監測標準自建及系統改造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管理辦法》在發布后、生效實施前,給予了金融機構半年時間的過渡期。
調整大額現金交易人民幣報告標準,主要的考慮是:首先,加強現金管理是反洗錢工作的重要內容。國際上現金領域的反洗錢監管標準大都比較嚴格。比如,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起點均為1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而監管部門為打擊特定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據法律授權還可以進一步下調現金交易報告標準。
其次,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最后,我國反腐敗、稅收、國際收支等領域的形勢發展也要求加強現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
據悉,《管理辦法》同樣適用于非銀行支付機構。央行表示,《管理辦法》生效實施后,央行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完善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求。
此外,上述《管理辦法》適用范圍新增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