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
在對外經貿大學與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聯合舉辦的第二屆中國消費者保護法論壇上,侯軍介紹,2014年3月15日以來,三中院共受理消費者起訴維權的合同案件41件,全部為二審案件,案件均系消費者起訴經營者的案件,其中4件案件涉及產品經營者即生產者,其余37件均不涉及生產者的責任。
侯軍分析指出,案件呈現出訴訟請求集中懲罰性賠償、消費者維權意識逐步增強、 網絡購物等新類型案件日益增多的特點。
侯軍強調,部分領域消費者知假買假應受保護,假一賠十的允諾具有約束力。關于消費者知假買假的行為是否應得到支持,存在一定的爭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司法解釋第17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故在食品、藥品、化妝品、保健品領域,生產者、銷售者以知假買假抗辯,失去了法律基礎,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新《消法》的規定,經營者構成欺詐的應進行三倍賠償。實踐中,有經營者為了吸引更多顧客,打出假一賠十等超出法定賠償標準的廣告標語。對此,法院認為,經營者為自己設定的相對于法律規定更為嚴格的責任,構成單方允諾,既沒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也沒有侵害他人利益,應得到承認和保護,一旦消費者購買了假貨,商家應遵守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兌現其作出的承諾。但如商家事先進行了假一賠十等承諾或約定,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屬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如證明其存在欺詐的,仍應按照新消法承擔三倍賠償責任。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賠償不以損害結果為前提,關于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賠償是否必須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食品安全法》第15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陪床損失之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賠償十倍賠償,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該規定本身來看,并未體現出十倍賠償應以人身損害為前提。2014年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關于《食品安全法》的解答,明確表示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侯軍向消費者消費提出法官建議:
一、消費者提高證據留存意識,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注意保存消費單據,在消費過程中注意識別虛假信息,妥善保護私人信息并認真閱讀和保存交易規則,產生爭議及時向消協或工商部門投訴,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經營者應盡審慎審查義務,減少商品和服務的瑕疵。
經營者應核實其交付流通的商品的合法來源,檢查相關檢驗材料和衛生證書,并對相關產地、預包裝、宣傳語等多方面的信息進行審慎審查,確保商品和服務部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避免瑕疵商品和服務進入市場。
三、網絡經營應盡提示和說明義務,規范網購行為。
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以極其顯著的方向向消費者公布商品和服務的基本信息以及注意事項、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充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撤回權等基本權益,減少交易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