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友李莉以實名注冊微博將父母的不幸遭遇公諸于眾,引起了廣泛關注,評論轉發網友多達上千條。
2008年5月5日23時左右,家住山東省蓬萊市大辛店鎮仙人李家村的李學蘭老兩口(李莉的父母)早早入睡。但罪惡的陰霾早已籠罩在老兩口周圍。時年19周歲的李好陽、李祥昱此時蒙面持刀、持鎬棒進入李心賀家中。已60高齡的李學蘭還沒弄明白怎么回事,就被兩人用刀棒砍傷,鮮血從頭上迸出,撒了一地。老伴也未能幸免,被打倒在地。李好陽、李祥昱見老人沒有還手,搶走一條金項鏈后逃走。
事后,經法醫鑒定:李學蘭頭部疤痕累計長14.5厘米;李心賀面部疤痕長8厘米;二人損傷均為輕傷。被李好陽、李祥昱搶走的金項鏈價值8050元。
當地公安機關很快偵破此案,并移交檢察機關。
2009年6月10日,蓬萊市人民檢察院以蓬檢刑訴(2009)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好陽、李祥昱犯搶劫罪向蓬萊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蓬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二被告蒙面、持刀、持鎬棒進入李學蘭家中,將夫妻二人打傷,搶走金項鏈一條。公訴機關認為二被告的行為觸犯《刑法》263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請法院懲處。
李好陽、李祥昱兩被告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蓬萊市人民法院在庭審中,證實了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
2009年12月2日,蓬萊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蓬刑初字第217號):被告人李好陽、李祥昱以暴力方法搶劫公民合法財產,數額較大,并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鑒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并能自愿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積極退贓,且取得了被害人諒解,認罪態度較好,判處被告人李好陽搶劫罪,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李祥昱同上。
李學蘭老兩口及家人不認同法院的判決。因為根據刑法第263條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入戶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很顯然,蓬萊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
李學蘭及家人找到審判法官姚小燕,請法院主持公道,懲處罪犯。姚小燕剛開始還與李學蘭等接觸,后來,姚聲稱自己已經調離法官崗位,不要李學蘭再找她。
與此同時,他們向當地檢察院申請抗訴,但檢察院沒有支持他們。
在法律人士的幫助下,今年7月31日,李學蘭夫婦將申請再審書用快遞的形式寄給蓬萊市人民法院,但蓬萊法院以拒收的方式將此快遞退回。
申請抗訴遭拒,申請再審遭拒,多種救濟途徑均失效后,無奈之下,李莉將父母的不幸遭遇公之于眾,求助于輿論。
李莉的微博很快引起關注。
實名認證律師薛洪增看了判決書后認為:根據刑法第263條規定:具有入戶搶劫情形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蓬萊法院已經查明被告人具有入戶搶劫情形,但在適用法律上卻沒有按照入戶搶劫情形適用法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學者、華南農業大學人文與法學學院教師鄧定遠認為,判決確實有問題,刻意回避入戶的情節也沒正面解釋不認定為入戶搶劫的理由,從犯、自首的辯護理由缺乏證據支持也沒被認定,親戚諒解與積極賠償只是酌情從輕情節,缺乏減輕處罰的情節而在10年以下判刑并處緩刑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浙江省海寧市檢察院檢察官檢察官楊紅平則直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結合貼出來的判決書,可以看出,該行為完全認定入戶搶劫的三個特性,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本院認為部分沒有認定入戶搶劫,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不當。屬于錯誤判決。
李莉告訴記者,在眾多法律人士在幫助下,她近日將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反映父母的不幸遭遇,爭取早日將犯罪分子繩之于法。(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