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深圳CBD東區號稱匯聚“世界頂級商務酒店和豪華商務公寓”的大中華國際金融中心項目(簡稱“IFC”)最近麻煩連連。超過100戶業主聲稱受到開 發商大中華國際集團(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中華公司”)的合同欺詐,對遲延交房補償、管理費、裝修等級、房屋面積等問題提出抗議。據了解,合同約定交房日期已過去近兩年,入住業主寥寥無幾,其中近百戶向福田法院提起訴訟。
資料顯示,該樓盤名為東方新天地廣場,位于深南中路與彩田路交會處,開發商系深圳知名地產商,為福布斯、胡潤富豪榜上?忘S世再家族企業。2009年12 月13日,該項目推出約150套復式寫字樓和精裝商務公寓,以平均每平方米高出當時周邊樓盤1萬元左右的價格正式開盤。寫字樓成交均價為3.9萬元/平方 米,精裝的“總裁公寓”成交均價為4.3萬元/平方米。
賠償比銀行利息還少
唐女士告訴深圳晚報記者,2010年4月她花了270余萬元購買了“大中華IFC”新天地廣場D座一套面積59平方米的房子。合同約定2011年6月30 日交房;如延期交樓,90日內開發商需按日向業主支付房產總價萬分之三的違約金;90日后按日支付總價萬分之四的違約金,或由買方提出解除合同,開發商按 房產總價10%付違約金。
直到2012年4月,她才收到開發商發來的《入伙通知書》。唐女士要求補償,卻被告知當初簽訂的合同另有一份附件,不但將解除合同的10%違約金降至1%,更注明“賠償損失的總額累計不應超過本房地產總價的2%”。
“這樣算來,就算他40年后交房,也只需賠償房價的2%,存進銀行的利息也不止這么點!”唐女士氣憤地說。據悉,因該樓盤屬商業住宅,其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月1日,記者看到該合同復印件,開發商的數份“附件”訂在主合同之后,用小一號楷體印刷,乍看上去上述附加條款并不醒目。
“老百姓不懂法律,開發商催著我們當場簽字,哪里看到這一句!”另一位業主薛阿姨已兩鬢斑白,她購買了該樓盤價值400余萬的房產,至今每月交按揭而未收 房,對簽合同時未帶律師后悔不已。業主楊先生說:“延期初期,我們等著按合同賠償,并不著急,想不到玩這種花樣!”據悉,兩年來已有近百位業主就此向福田 法院提起訴訟。
裝修標準“貨不對板”
數位業主向記者證實,購房時開發商承諾了每平方米7000元的裝修標準,但并未寫入合同。業主收房時發現,相比豪華的“總裁公寓”樣板房,裝修標準被大大降低,家具配件品牌也不是合同中列舉的國際名牌。
5月1日,記者隨業主以看房名義來到該樓盤。唐女士家尚未打掃,地板積有灰塵與腳印,墻紙上有黃色污垢,唐女士當即表示“無法收房”。在楊先生家,他指出 客廳寬度從圖紙標稱的2.9米減至2米,地板材質較差、衣柜有色差、房門有裂紋、部分玻璃亦非承諾的隔音玻璃,達不到承諾裝修標準。
薛阿姨告訴記者,實際裝修與樣板房相差太遠,部分家電家具從進口產品換為國產產品甚至“三無產品”。記者提出參觀樣板房,隨同物管工作人員以樣板房已拆除拒絕,并表示業主提出的部分問題確實存在,將記錄上報。
一位曾處理過此類案件的警官建議,房屋質量涉及到復雜的鑒定問題,應請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依照合同索賠。#p#副標題#e#
沒入伙就催收物管費
記者在樓盤宣傳冊上看到,開發商將聘請成立于1855年的第一太平戴維斯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唐女士稱,當時看中了該品牌的國際聲譽。但唐女士出示的購 房合同上顯示,物業管理公司悄然變成了將聘請“具有3級資質”的“深圳市大中華第一太平戴維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可收房時才發現,物管 又變成了“大中華第一太平物業管理公司”。唐女士認為開發商在玩文字游戲。
唐女士稱,購房時開發商承諾2011年交房前將有配套的五星級酒店開業。但5月1日記者來到該樓盤時酒店仍未營業。小區未設大門,靠近崗廈村一側建有圍墻,外人可隨意出入。
更令眾業主無法接受的是,今年開發商陸續通知業主需交納自2012年8月1日以來的物業管理費,否則拒絕交房。多數業主拒絕交納。記者看到的收據顯示,一位業主因急于收房出租,交了5000多元管理費,但表示將事后通過法律途徑追回。
代理該樓盤20多位業主案件的廣東信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茂榮認為,物業管理費應從實際入伙算起,開發商這一要求違反法律規定,業主如妥協交納則視為認可,將難以追回物業管理費。
代理律師:
有業主故意敗訴 對其他業主不利
2011年12月末,東方新天地廣場的一位業主劉某曾向福田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大中華公司按日以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福田法院一審認為該購房合同為格式合 同,判決大中華公司支付劉某逾期交房補償款20649元。大中華公司向深圳中院上訴,上訴過程中,劉某承認在簽訂合同時知道周邊房屋拆除將對房屋交付帶來 麻煩,也證實大中華公司曾向每位業主都做了特別介紹。中院認為該購房合同為非格式合同,駁回劉某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張茂榮認為:“劉某一審據理力爭,判決并未達到其要求賠償的違約金,但他放棄了上訴。二審劉某進行了大量與一審相反的、對自己完全不利的陳述。”因中院認定該購房合同為非格式合同,形成先例,對其后近百位業主訴訟形成不利。
張茂榮告訴記者,大中華公司2012年4月向業主發送了《入伙通知書》,但直至該年5月31日,才取得地級測繪大隊開具的《竣工面積測繪報告》和國土規劃委開具的《規劃驗收合格證》。“當時并不符合入伙條件,應視為至今沒有進行合法有效的入伙通知。”
負責人賣樓時天天見 賣了樓就失蹤
此前一周在大中華IFC管理處現場,記者陪同業主反映問題,要求開發商給予答復,但只來了一名開發商客戶服務代表,說,領導不在,她將把問題向上反映。
5月1日,深圳房博會開幕首日,超過20位業主來到會場,希望與大中華公司對話,無果。業主唐女士說:“開發商除了一個小妹和我們見過面,沒有任何負責人跟我們見過。他們的負責人賣樓時天天能見到,賣了樓就失蹤了。我們將依靠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利!”
5月3日,記者致電大中華公司總部,闡明身份與來意后,接線員表示“領導都不在”,讓記者留下姓名與電話。隨后記者致電大中華第一太平物業管理公司一位姓 楊的負責人,表明身份與來意后,對方說了一句“正在開會,好吧”便掛斷了電話,記者隨后發去短信。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任何回復,記者將就此事進行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