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標法》正式實施,以馳名商標作為招牌的時代也將終結。
對于新舊商標法的銜接問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副巡視員吳群表示,在新《商標法》5月1日正式實施后,“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也就是說,5月1日以前就已進入市場的印有“馳名商標”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繼續銷售,直至售完。5月1日以后,生產、經營者如果還將“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廣告宣傳、展覽、其他商業活動中,將按修改后的新商標法處理,處10萬元罰款。
記者近日走訪廣州市家居建材商場發現,廣東家居業有數十個擁有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在門頭、櫥窗、包裝和戶外廣告上都做了“去馳名商標化”處理,執行比較到位。
對此,有關工商部門人士表示,”馳名商標”很多情況下是被異化的。一些商家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不是因為被侵權要打假,而是為了市場營銷,斷章取義把“馳名商標”作為評先評優的榮譽稱號,用來提升家居品牌的知名度。甚至有些企業為了獲得“馳名商標”而弄虛作假,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標糾紛。
而消費者又是如何看的呢?調查顯示消費者對“馳名商標”標注與否并不太在意。市民陳先生說,“安全問題這么多,那么多家居企業的產品也有問題,馳名商標又能說明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