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季度,國家質檢總局抽查了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廣東等10個省、直轄市30家企業生產的30批次電力變壓器產品。其中,涉及10家企業的10批次產品抽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阜陽電氣”、“櫻變”等電力變壓器質量抽檢不合格。
不合格產品檢出率33.3%
本次抽查依據GB 1094.1-2013《電力變壓器 第1部分:總則》、GB 1094.2-2013《電力變壓器 第2部分:液浸式變壓器的溫升》、GB 1094.3-2003《電力變壓器 第3部分:絕緣水平、絕緣試驗和外絕緣空氣間隙》、GB 1094.11-2007《電力變壓器 第11部分:干式變壓器》等標準的要求,對電力變壓器產品的繞組電阻測量、電壓比測量和聯結組標號檢定、短路阻抗和負載損耗測量、空載電流和空載損耗測量、外施耐壓試驗、感應耐壓試驗、溫升試驗、局部放電測量、雷電沖擊試驗等9個項目進行了檢驗。
抽檢發現,有10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的規定,不合格產品檢出率為33.3%。不合格產品的主要質量問題集中在溫升試驗、雷電沖擊試驗項目不合格。
九批次電力變壓器溫升試驗不合格
一批次標稱商標為“阜陽電氣”,標稱生產企業為阜陽電氣設備總廠,規格型號為“S11-M-315/10”,生產日期或批號為“2014-11/1411564”的電力變壓器,因溫升試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一批次標稱商標為“櫻變”,標稱生產企業為廣東櫻本電氣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SL11-M-160/10”,生產日期或批號為“2015-03/2015303017”的電力變壓器,因溫升試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一批次標稱生產企業為浙江奔達變壓器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S11-200/10”,生產日期或批號為“2015-03”的電力變壓器,因溫升試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一批次標稱生產企業為山東東政變壓器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SL11-M/10-0.4”,生產日期或批號為“2015-05”的電力變壓器,因溫升試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一批次標稱生產企業為青州市長城電力變壓器股份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S11-M200/10”,生產日期或批號為“2015-05”的電力變壓器,因溫升試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一批次標稱生產企業為河南天力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S13-M·RL-200/10”,生產日期或批號為“2015-05/20015299”的立體卷鐵心變壓器,因溫升試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一批次標稱生產企業為許昌鑫城電力裝備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S11-M·RL-250/10”,生產日期或批號為“2015-05/1505218”的電力變壓器,因溫升試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一批次標稱生產企業為宜昌楚能變壓器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S11-M·R-315/10”,生產日期或批號為“2015-01/141202--6”的電力變壓器,因溫升試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一批次標稱生產企業為佛山諾亞電器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S11-M-200/10”,生產日期或批號為“2014-11/E14229D-08”的電力變壓器,因溫升試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二批次電力變壓器雷電沖擊試驗不合格
一批次標稱生產企業為青州市長城電力變壓器股份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S11-M200/10”,生產日期或批號為“2015-05”的電力變壓器,因雷電沖擊試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一批次標稱生產企業為威海市盛源電力變壓器有限公司,規格型號為“S11-M-100/10”,生產日期或批號為“2015-05”的電力變壓器,因雷電沖擊試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電力變壓器的選擇與應用
電力變壓器是發電廠和變電所的主要設備之一。變壓器不僅能升高電壓,把電能送到用電地區,還能把電壓降低為各級使用電壓,以滿足用電的需要。升壓與降壓都必須由變壓器來完成。在電力系統傳送電能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電壓和功率兩部分損耗,在輸送同一功率時電壓損耗與電壓成反比,功率損耗與電壓的平方成反比。利用變壓器提高電壓,減少送電損失。
變壓器的安裝應考慮運行、檢修和運輸等多方面因素,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進行安裝。在使用變壓器時必須合理地選用變壓器的額定容量。變壓器空載運行時,需用較大的無功功率。這些無功功率要由供電系統供給。變壓器的容量若選擇過大,不但增加了初投資,而且使變壓器長期處于空載或輕載運行,使空載損耗的比重增大,功率因數降低,網絡損耗增加,既不經濟也不合理。變壓器容量選擇過小,會使變壓器長期過負荷,易損壞設備。因此,變壓器的額定容量應根據用電負荷的需要進行選擇,不宜過大,也不宜過小。(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