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微信的廣泛使用,朋友圈原本只是大家相互分享生活的地方,慢慢地變成了大家買賣東西的交易平臺。近年來,“微商”日益火爆,你的朋友圈里一定會被一些健康食品、減肥食品等刷屏,但這些微商賣的東西真的靠譜嗎?如果發現不靠譜,又該怎么辦?
朋友圈買到假貨很尷尬近日,湖南民警竟在巡邏中查出了一個通過微信朋友圈販賣假冒食品的特大跨省團伙。在偽裝成農戶的非法地下作坊中,警方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8人,刑事拘留11人,查扣假冒偽劣產品、半成品千余斤,涉案金額上千萬元。
朋友圈“琳瑯滿目”的商品,讓你足不出戶便可買到需要的東西,的確方便了生活,也更符合新一代消費群體的生活方式。但是,大家也同時存在這樣的感受:朋友圈所銷售的商品質量參差不齊,有時竟然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礙于朋友的面子,又不好要求退貨賠償,即使想主動維權,但因為朋友圈銷售與傳統零售方式大不相同,很難取得維權實效。
知曉自己的基本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受知情權,朋友圈購物時,消費者依然可以照此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等,以便自己更好選購商品,如果經營者不能提供前述信息,則消費者應當謹慎注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而朋友圈的微商大多使用的是昵稱,交易過程中也不易獲悉其真實名稱,造成消費者在購買假貨后很難維權。對此,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應當要求朋友圈經營者提供真實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個體工商戶字號及經營場所,并保存照片信息,以防經營者出售商品后就人間蒸發。
很多消費者沒有向經營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習慣,朋友圈購物時,此種現象更是普遍。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是消費者證明自身與經營者之間存在買賣或服務關系的直接證據,否則朋友圈購物是通過微信聊天方式進行商談,再運用快遞物流方式進行發貨,一旦聊天記錄被刪除,加之商品又不是特定的種類物,很難找到與經營者之間存在買賣或服務關系的證據,假如經營者不予認可,則消費者也束手無策。為此,朋友圈購物時,消費者依然應當要求出售商品的經營者,提供發票等購貨憑證,并妥善保管。
消費者應當盡到謹慎付款的義務。朋友圈購物,雙方協商一致,消費者多愿意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的方式進行付款,而此種付款方式,并不能明確收款主體,也不能表明付款用途。對此,消費者付款時最好可以要求經營者提供銀行賬戶或者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戶,以便清晰知悉資金的流向,同時,付款時應當備注資金用途,以加強資金與購物商品之間的關聯。另外,付款之后,應當及時將微信聊天記錄、付款記錄、付款憑證等截圖保存。
信用評價作為電子商戶生存之本,備受重視,同樣,朋友圈的經營者也是一樣。為此,假如消費者在朋友圈購買了假貨,除了要求經營者退貨賠償外,還應當在朋友圈中及時進行評論,讓其他人員可以了解該名經營者的信用狀況,以信用評價的方式逼迫不良者退出市場。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因此,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時,應當第一時間觀察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或缺陷,并及時進行使用,以發現是否存在假冒偽劣現象,防止拖延造成七日無理由脫貨權利的喪失。當然,消費者除了以上自力救濟維護自身權利外,還可以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或消費者組織進行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消費提示隨著微信的普及,不少人瞄準熟人經濟并從中“淘金”,微信朋友圈的商業味漸濃,“微商”越來越多,朋友圈已在不知不覺中演變成“購物圈”。同時,質量粗劣、暴利驚人的“三無”產品也無孔不入,讓人防不勝防。建議朋友圈中不要購買貴重商品,“微商”市場不規范,就是個虛擬的商品交易世界,一旦發生問題,消費者利益受到侵害時,取證難度大、維權困難。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就曾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呼吁,對微商等個人通過網絡社會平臺銷售商品的行為展開監管,相信微信這種銷售形式,最終會納入到法制化的監管渠道,在這之前,大家還是要提高警惕,盡量通過正規渠道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