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對于知假買假行為如何處理,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的問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導致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和實業界都存在爭議。
7月間,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的答復意見在大眾傳播平臺上被多次轉載,一時引發熱議,更是將“職業打假人”這一懸而未決的話題推向了風口浪尖。
職業打假將受限?
這份落款為2017年5月19日的答復意見里,是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針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做出的回復,針對近年來頗具爭議的“職業打假人”問題,行文寫道:“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長期以來,職業打假行為明確定性為合法行為的法律依據,許多打假人士無不援引一條法律條款: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3]28號)第3條中曾經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于2017年5月19日發出的這份答復意見中指出,上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是從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的角度出發,明確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并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之所以作出該條規定,原因在于食品、藥品是直接關系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產品,而該司法解釋亦產生于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膠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頻繁曝出,群眾對食藥安全問題反映強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給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答復意見中指出,雖然職業打假人自出現以來,對于增強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鼓勵百姓運用懲罰性賠償機制打假,打擊經營者的違法侵權行為產生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就現階段情況看,職業打假人群體及其引發的訴訟出現了許多新的發展和變化,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
基于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職業打假人的打擊效果以及目前消費維權司法實踐等三方面因素的考慮,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將食藥糾紛的特殊政策推廣適用到所有消費者保護領域。
在具體的理論層面,每一個人都是消費者,都能站在自身立場感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和義務。2014年即將實施新消法期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度成為焦點,對當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除了“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等具體的網購時代的新規定以外,“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一度成為了全社會關注的熱門關鍵詞。
組織或法人打假不受“消法”保護?
當年全國兩會期間,對時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程新文的觀點表示贊同。“知假買假”
與“職業打假人”均不是法律概念。“知假買假”是指消費者在明明知道即將購買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貨的情況下,仍然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行為。“職業打假人”是指專門以知假買假后賠償獲利為職業的人,特點是職業化和長期化。知假買假不為法律所禁止,但長期以來存在很大爭論,食品藥品糾紛司法解釋第3條對此做了規定。
程新文認為,知假買假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以個人名義知假買假,另一種是以組織或者法人單位打假。實踐中,有職業打假人以消費者身份知假買假,對此類糾紛,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生產者或銷售者以對方為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對于組織或者法人單位因購買偽劣商品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合同法》和《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不適用消法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因為組織或者法人單位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
當然,規范職業打假,僅僅靠一個司法解釋還遠遠不夠,要真正對當前的職業打假行為進行立竿見影的規范引導,都不能過度指望任何一個部門的某一單一文件。
事實上,依法治國作為國策已經貫徹多年,但我們目前與充分的法制社會還存在很大差距。所謂充分的法制社會,是指人們做任何事情首要考慮的判斷標準不是道德層面的“好”與“壞”,而應該是法律層面的“合法”與“不合法”。
雖然這并不妨礙我們法制社會的建設,但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比如更加完善的法律體系。
面對職業打假行為,主要依據的法律有《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然而這些法律中的條款規定十分粗放。在具體的消費維權案例中,消費者認為法律沒有及時保護自身權益,作為商家又覺得,法律完全是以“維護弱勢消費群體”為主要原則。其中,不少在職業打假行為中深受其害的零售類企業,似乎卻難以找到有效的條款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
新常態的經濟體制下,市場秩序和市場發展缺少足夠的“規律”,很多時候政策體現的又是應急處理,而非長期秩序維護。
比如關于食品安全,已經有了太多具有全國性影響的事件爆發,三聚氰胺、地溝油、蘇丹紅等等,樁樁都是歷歷在目。而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還需要較長時間,喚起消費者的自信心還需要產品質量的沉淀。
面對各地出現的職業打假事件,相關主管部門往往以“平息事件”為終極目的,而不做“根源杜絕”的探索。截止目前,遇到一些行業的打假事件,真正制假企業的違法成本太低,導致曾出現多次打假,違法人員是同一個團伙作案的情況屢見不鮮。
不少消費者認為,職業打假者在相當程度上確實推進了市場從業者的從業規范,讓消費者獲得更多實惠。不少職業打假人就是在進行“依法打假”,物證確鑿,法律條文清晰,事實清楚。這就不得不引起企業對自身法律觀念的重視和反思,需要在銷售行為過程中厘清相關法律法規或各項標準,倒逼企業進行法規風險研究。
總之,要真正規范和引導職業打假現象,根本上需要依靠加快法制建設的步伐,需要政府部門、企業、消費者的全面參與和協作,這是一個長期過程。只是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應該持續不斷地發揮更加積極和陽光的推動作用,呼吁企業減少對職業打假者的妥協,也呼吁更多的地方政府正視這一嚴重的社會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