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汽車產品快速進入千家萬戶,成為大眾消費品。然而,人們在享受汽車帶來交通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著缺陷汽車產品可能帶來的人身與財產安全的風險。為了消除安全隱患,減少風險,有必要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第一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法規2004年3月15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四部委聯合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60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并于同年10月1日開始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關于缺陷產品召回管理的行政法規。
《規定》共分8章46條,具體明確了汽車缺陷和召回的定義,制造商的召回責任和信息備案義務,相關經營者的義務,主管部門的召回監管責任,主動召回和指令召回程序,缺陷報告、缺陷調查和確認程序,召回監管程序,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為落實該項規定的實施,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還配套出臺了四個實施細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專家庫建立與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產品調查和認定實施辦法》、《缺陷汽車產品檢測與實驗監督管理辦法》。
通過《規定》的實施,我國初步建立了汽車召回制度,監管部門、生產者及相關利益方積累了召回管理和召回實施的實踐經驗。截至2011年底,共實施召回419次,累計召回缺陷汽車產品621.1萬輛,對保證汽車產品使用安全,促使生產者高度重視和不斷提高汽車產品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從實踐中看,管理規定在召回程序、監管措施等方面也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為3萬元罰款),威懾力明顯不足,影響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為此,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車產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誕生與意義2012年2月3日,國務院法制辦就《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12年10月10日,國務院第219次常務會議通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10月30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分29條,在明確汽車缺陷、生產經營者、適用范圍等基本概念的基礎上,規定了生產者、經營者、監督者、消費者等各類主體的責任及義務,細化了統一管理、信息共享、召回程序、過程監管、違法行為處罰等具體措施。
《條例》立法的主要目的包括:
一是規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
明確了生產者是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責任主體,生產者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開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活動,保障了召回活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二是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活動的監督管理。明確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確保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能夠切實有效地按照條例的各項規定開展召回相關活動。
三是保障人身與財產安全。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加強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維護公共安全的職能,最大限度地防范、減少和避免因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給人身、財產造成的危害。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正是在我國汽車行業飛速發展、我國汽車產品后市場管理制度急需完善的實際需要下制定的。因此,制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維護公共安全的客觀需要。汽車是一種快速發展的高技術產品,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不斷出現的汽車新產品中,生產者由于受到種種條件的限制,其生產的產品仍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性,而且往往需要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或經歷了發生事故后才能知道。特別是有缺陷的汽車產品一旦流入市場,就有可能會給消費者及使用者造成多發性、普遍性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為了避免危害的發生,只有采取強制性措施,要求生產者及時采取補救的召回措施,消除和減少缺陷,才能維護公共安全。
二是維護各方利益的現實需要。汽車是一種具有良好經濟效益的高價格產品,不僅涉及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也關乎企業與國家工業經濟的發展。汽車生產技術的不斷進步與市場的激烈競爭,增加了產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及其問題解決的復雜程度,使得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與消除汽車產品缺陷成為一項系統的、復雜的技術工程。科學、公正、公平處理汽車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和有效消除缺陷,需要以法律為準繩。
三是維護經濟秩序的發展需要。我國市場經濟秩序需要不斷完善,特別是在科技發展迅速、產品質量安全總體水平尚需提高、產品售后的質量安全管理需要法律依托的環境下,更需要建立并完善科學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一方面有效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另一方面促進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條例》施行以來,政府加大監管力度,我國汽車召回數量和次數屢創新高。然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依舊存在,其內容與《條例》的相關規定已存在沖突或不一致;其次,為確保《缺陷汽車召回管理條例》貫徹實施,迫切需要起草配套規章,對《缺陷汽車召回管理條例》中生產者的信息報告義務、缺陷調查及召回實施程序、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做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以滿足監管需要。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誕生與作用2014年10月10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其官網上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2015年12月9日第176號總局令,《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與此同真相召回咨詢時,原《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也同日廢止。
《辦法》作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配套規定,對監管部門的工作流程、技術機構以及地方質檢部門承擔與參與的工作內容進行了細化;增加了對汽車產品缺陷有關的零部件生產者的責任和義務的要求;增加了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信息的內容。
《辦法》一共四十三條,包括總則、信息管理、缺陷調查、召回實施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六個部分。《辦法》進一步規定并細化了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缺陷調查的程序;明確提出汽車產品,生產者是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主體;強化了零部件生產者配合開展缺陷調查的義務,將零部件納入召回監管;進一步明確召回技術機構的工作職能,包括信息管理、缺陷調查、召回管理中的具體技術工作等。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下取得的成績自2004年我國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以來,截至2017年年底已累計實施汽車召回1548次,召回缺陷汽車5673.8萬輛;得益于2013年1月施行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5年來,汽車召回的數量占14年總數量的83%;僅2017年,國內各主要汽車產品生產者共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251次,召回缺陷汽車2004.8萬輛,在2016年突破1000萬輛的基礎上,增加77%,再創新高。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工作的快速發展,表明了人民群眾對汽車產品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對投訴缺陷問題、參與缺陷調查、監督召回和表達意見的主動性日益增強,給予召回監管工作極大的支持;另一方面良好的召回監管法律規范起到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作用,《條例》既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又結合了我國的實際,《辦法》既細化了工作程序,操作性又極強。這些成功經驗甚至為我們國家消費品的召回監管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