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與召回知識系列問答(四)
消費者應如何配合生產者做好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工作?
汽車產品不僅涉及車主自身利益和安全,也涉及到他人及公共安全。對生產者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各相關方都責任和義務給予配合與支持。作為消費者來說,應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當消費者(車主)的聯系方式變動時,應及時向生產者、經營者提供有效、準確、常用的聯系方式;--主動關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官方網站(www.dpac.
gov.cn),以便及早了解車輛缺陷信息,避免車輛存在的缺陷造成安全事故;――一旦獲知自己的車輛在召回范圍內后,應盡快與維修站點聯系,配合生產者的召回工作,消除車輛存在的缺陷。
如果錯過了生產者公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時間期限,還可以要求廠家召回嗎?
對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實施召回,是生產者的責任和義務。
《條例》第八條規定:對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全部召回。
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生產者對每次汽車召回都要公布一個時間期限,主要目的是敦促和監督生產者在這個期限內達到一定的召回完成率,獲得良好的召回效果。消費者在獲知汽車召回信息后,應盡快到維修站進行車輛檢修,以消除安全隱患,保護自己、他人和公眾的安全。但在生產者公布的時間期限之后,生產者仍然有義務按照公布的召回措施消除缺陷汽車產品的缺陷。
因此,只要在召回范圍內,即使過了召回期限,車主依然可以到當地維修站進行召回。如果生產者拒絕,車主可以向主管部門投訴。
若不配合生產者召回缺陷汽車產品,是否會受到相應處罰?
對于獲知汽車產品召回,而又不愿意或未能將缺陷汽車到維修點實施召回的消費者(車主),雖然不會直接受到法律處罰,但隨時面臨著缺陷汽車產品可能帶來的事故風險,一旦發生事故,不但自己可能會受到傷害,萬一因事故造成第三方傷害或財產損失,可能還將依法承擔第三方賠償責任,車主向生產者的追償權利將會受到影響。
對車輛進行改裝后獲知該車屬于缺陷汽車產品,該車輛是否還可以進行召回?如果消費者改裝后消除了缺陷問題,是否會獲得生產者的相應補償?
消費者如果對所購買的車輛進行了合法改裝,當獲知該車屬于缺陷汽車產品時,仍應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以消除汽車產品的缺陷。
如果消費者在改裝汽車時,更換存在缺陷的部件,或已經消除了汽車產品原有的安全隱患,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通常不能獲得生產者的補償。如果因自行改裝導致汽車產品出現安全性問題,生產者對此不承擔召回義務。
消費者(車主)未將缺陷汽車產品實施召回,如汽車缺陷問題引發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條例》規定生產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向社會公布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其重要目的是希望缺陷汽車的所有人、使用人、消費者(車主)能夠及時獲知召回信息,盡快配合生產者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車輛的安全隱患。因此,消費者(車主)無論是接到生產者的通知,還是通過公共媒體獲取召回信息,都應當盡快按照生產者的通知要求對汽車產品進行召回處置,以防止缺陷汽車產品對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這也是維護公共安全和保障公共利益的要求。對此,《條例》規定:車主應當積極配合生產者的汽車召回活動。包括主動向生產者提供準確有效的聯系方式,主動關注和查詢汽車召回信息,一旦獲知自己的車輛在召回范圍內,應當盡快配合生產者消除缺陷。
如果消費者(車主)明知汽車在召回范圍內,但卻未配合實施召回且依然使用缺陷汽車產品,可能會給自身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威脅,而且一旦因此給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消費者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消費者在獲知汽車在召回范圍內時,應當積極配合生產者進行召回。
消費者對于汽車產品存在缺陷以外的質量問題或造成相關損失時,可依據哪些法律法規追究生產者的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第28條規定:生產者依照本條例召回缺陷汽車產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汽車產品存在本條例規定的缺陷以外的質量問題時,車主有權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消費者可以依據以下法規條款追求生產者相關法律責任和尋求救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