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快讀
通過網絡曝光欠費用戶的個人信息,達到催繳話費的目的———邵陽電信日前作出的這一舉動,因為觸動個人隱私權這一敏感話題,在當地引起了激烈的爭論。
電信公司的理由是,為服從社會利益和雙方權利主體的利益需要,是可以相對限制自然人的隱私權的。而法律界人士則認為,“以暴制暴”的維權手段,并不為法律所允許。
觀點沖突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相對限制自然人隱私權
□電信公司是民事主體無權限制公民隱私權
“你拖欠話費,我曝光你!”為了能順利地追繳話費,中國電信(3.62,-0.01,-0.28%)邵陽分公司日前作出驚人之舉,將邵陽市部分拖欠話費電信用戶的個人相關信息公開發布在湖南某網站,并將這一方式稱之為“追繳話費行之有效的‘特殊武器’”。
電信公司的這一“特殊武器”一亮相,立即引起了各方的熱議。法律界人士認為,電信公司維權需要遵循法律,以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手段來維權,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電信公司稱有輕微損害但未侵犯隱私權
“13307399ⅹⅹⅹ,歐某某,拖欠話費154.36元,用戶地址:隆回縣桃洪鎮……”在湖南某網站上記者看到,被公布的欠費用戶名單涉及邵陽市各縣市區,公布的相關信息包括用戶姓名、電話(手機)號碼、家庭住址和欠費金額。
“這些用戶信息是我們向網站提供發布的,主要目的是追繳用戶拖欠的話費。”為了核實情況,7月10日,記者聯系了湖南電信邵陽分公司相關人員,該公司從事話費追繳工作的一名曹姓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了此事。
此前,電信公司曾向媒體表示,由于電話不是“先付后吃”,而是“先吃后付”,收費滯后問題一直存在。在用戶申報并裝機后,要經歷一個月的計費周期,還要再過20天才能打出賬單給用戶。另外,固定電話還無法像手機那樣馬上計算出話費,在超過話費限額的時候停機,也就是說,一旦用戶安裝和使用電話后不交費,又從此“人間蒸發”,這筆欠費就成了電信企業的呆賬。
邵陽電信有關人士認為,在欠費用戶下落不明、經過多次催繳仍然不繳納欠費的情況下,通過網絡誠信警示函公開送達的方式,對用戶進行話費催繳,并沒有侵犯公民的隱私權。雖然,進行網上公示的行為不可避免地會對隱私權人造成輕微損害,但為服從社會利益和雙方權利主體的利益需要,保護社會關系的穩定和安全,是可以相對限制自然人的隱私權的。
據了解,對于公示后仍惡意欠費的用戶,邵陽電信還將把個人信息納入社會征信系統。不交、遲交話費有可能影響到銀行貸款、升學就業、出國留學、商務活動等。而按照慣例,一旦被列入信用“黑名單”,在7年之內相關記錄將不能消除,即便還清電話費,記錄仍會保留。
用戶質疑隨意公布個人信息對用戶不公平
“自從我的信息被電信公司公布后,我遭遇了接連不斷的麻煩。”陳麗(化名)對記者說。
陳麗是邵陽市一個體工商戶,以前曾經用過一個聯通手機號碼。后來,她把手機轉借給了一個朋友,沒想到這個朋友拖欠了話費,由此,陳麗的名字、欠費金額和家庭住址都被曝光了。
“有些對我不了解的人還以為我這個人不講信用,親戚朋友碰到我,還喜歡拿這個作笑柄笑話我。”陳麗說。
陳麗認為,電信公司公布欠費用戶的相關信息,會讓旁觀者對這些欠費用戶產生兩種印象:要么說明這名用戶經濟狀況不好,連電話費都交不起了;要么說明這位用戶缺乏誠信,有賴賬的嫌疑。
“欠費用戶名單一經公布,會對當事人產生極壞的影響,甚至會給當事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帶來麻煩,而這種影響又是無法挽回的。”邵陽市民張星明也對電信公司的做法頗有微詞,他認為,電信公司和用戶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光憑電信公司自己說用戶欠費,就一定欠費了嗎?萬一電信公司自己結算錯誤導致用戶欠費,結果也掛在網上去追繳,這樣明顯對用戶很不公平。”張星明說。
據記者了解,由于擔心自己的聲譽受損,目前一些被網站公布信息的用戶已到電信公司繳納拖欠的話費。中國電信邵陽分公司欠費中心負責人也證實說,“公布信息后,效果很明顯”。
法律專家稱曝光欠費人信息涉嫌“以暴制暴”
電信公司是否有權公布欠費用戶的個人信息?用這種方式追繳話費是否侵犯了欠費用戶的隱私權?就在電信公司和電信用戶爭論不休時,法律界人士在這一問題上也產生了較大的爭議。
長沙律師胡勇平認為,這一舉措牽涉到“隱私權”與“知情權”兩個方面的法律問題。個人隱私原則上受法律保護,但如果與“知情權”相沖突時,應采用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保護知情權。也就是說,當事人只享有部分的隱私權,法律規定這種剝奪是對個人某些不良行為的懲罰,但這種剝奪并不影響權利人對其他權利的行使,信息主體仍可要求使用者將此類信息應用于合法目的,并享有知情權、異議權,對不正確內容進行更改。
但更多的人則對電信公司的做法提出了質疑。“維權需要遵循法律,以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手段來維權,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多位法律界人士向記者表達了這樣的觀點。
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歐愛民對記者說,公民的隱私權不是絕對的。為了解決惡意欠費的問題,在權衡相關權益的基礎上,國家可以通過立法對公民的隱私權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但電信部門作為民事主體,無權進行上述的權益衡量。因此,在缺乏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電信局無權通過限制公民隱私權的手段來實現自己的債權。
“公民欠繳話費固然不對,但電信局應該在現有法律救濟框架下來實現自己的權利。采取在網上公示欠費信息的方式,雖然能在很大程度上實現自己的合法權利,但同時也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存在‘以暴制暴’的嫌疑。”歐愛民說,在網絡上公示公民的欠費情況屬于侵權行為,對此,電信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那么,公民的姓名、地址是否屬于可以公開的知情權的范疇?
歐愛民認為,知情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政府的行為、社會事件的知悉權,公民的姓名、地址不屬于知情權的客體,民事主體無權借口行使知情權,來公開公民的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