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圳中院二審市民宋先生狀告某通信公司的案件,宋先生相繼辦理停機和開機業務后,手機不能正常使用,他要求營運商賠償停機損失1020元。經法庭調解,宋先生在營運商當場支付他400元后撤訴。
去年9月9日晚,宋先生辦理了手機號碼停機業務,6分鐘后又辦理了開機業務,之后便發現無法接聽及撥打電話。經投訴解決,他的手機恢復通話功能。一個月后,宋先生手機又無法正常使用相關業務,遂再投訴,得到回復稱是因他辦理了停機業務。11月25日,營運商又為他辦理開機,但拒絕退還收取的停機保號費及停機兩個多月來給他造成的損失。宋先生于是將該營運商廣東省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
兩被告稱,由于宋先生僅隔6分鐘停開機,信息量大,造成系統指令堆積堵塞,開機的指令沒有得到實際的執行和操作,出現問題的根本原因是系統本身的技術問題,并向宋先生補償200元話費。但他們表示,在事件處理過程中,宋先生未能及時提供密碼,因此未能及時辦理開機,宋先生自己應負一定責任。此外,宋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其損失的產生,并對他在短時間內辦理開機業務的合理性表示質疑。
消費者手機不能正常使用狀告營運商
2009-07-15 13:06 南方都市報 劉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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