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修訂的 《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因新增“非處方藥(OTC)”在大眾媒體上的廣告禁令,招致了眾多OTC生產企業的集體反對,引起較大爭議。
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以下簡稱OTC協會)為此特別牽頭召集了33家大型OTC生產企業,以研討會的形式進行了專門的深入溝通。昨日(10月10日),OTC協會的相關負責人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研討會屬于內部征求意見,暫時沒有形成統一決策,不發表評論。
同時,《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昨日把OTC協會提供的《修訂稿》全文與現有版本對比后發現,新修訂的30條內容相比現有版本的31條內容更為嚴格和寬泛,除了新增OTC在大眾傳播上的廣告禁令,還特別針對“虛假宣傳”的范疇做了更多細化,懲罰力度也大為加強。
細分、擴充并嚴懲“虛假宣傳”
此次修訂案是在2007年5月1日頒發的第27號 《藥品廣告審查辦法》上進行的改進。
按照修訂之前的規定,“非處方藥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或者處方藥在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無需審查”。
而《修訂稿》第二條對此作出的修訂為:“含有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與藥品有關的其他內容的,為藥品廣告。藥品必須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或者不涉及藥品適應癥(功能主治)與藥品無關的其他內容企業形象廣告,無需審查。”
除此之外,記者還發現,現有版本,對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范圍、絕對化夸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只是暫停該藥品在轄區內的銷售,同時責令發布更正啟事,然后在15個工作日內,或即可由監管部門做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而《修訂稿》對于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范圍,尤其新增并詳細規定:“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含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消費者等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的;含有治愈率和有效率等內容,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的”,除了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發布,撤銷該品種藥品廣告批準文號之外,均“1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此外,《修訂稿》還新增了對以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義進行嚴重虛假藥品廣告違法宣傳等的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