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開庭時,被告對此反應非常強烈。被告律師稱,一般公眾通過IE、騰訊等正常瀏覽器是不可能獲取服務器系統版本信息的,只有具備特殊功能的“火狐貍”瀏覽器,才能實現這種窺視功能。使用“火狐貍”是需要付費的,而且價格較高,一般人根本無法使用。換言之,服務器系統版本信息屬于不公開的信息。原告故意滲透提取,其行為性質像是在窺私。
對此,原告則辯稱自己取證的方式是公開的,沒有使用任何解密或者非法手段,因此程序是合法的。
焦點2:被告是否屬于“合理使用”?
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
使用合理,則是被告的主要答辯意見。在被告看來,其購買電腦主機和服務器時,銷售商直接在機器內安裝了視窗操作系統和文字處理程序等軟件,自己只是在享受電腦供貨商的售后服務,而且主要用于內部管理,不直接用來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惡意地未經原告許可復制上述軟件。
此外,被告企業還認為,由于員工法律意識淡薄,不注意使用正版軟件,在購機附贈軟件被更新換代時,不經公司許可私下安裝盜版軟件,自己并不需要為這種個人行為統一買單。
而原告則認為,被告企業是盈利性質法人,應當為員工提供合適的工作環境,包括為有需要的員工備置電腦,而被告員工在辦公場所使用涉案軟件之根本目的就是進行盈利,這在現場保全筆錄中也得到了確認。另外,被告企業在官網上掛出來的招聘啟事里,明確要求技術工人等幾個重點工種會操作Windows、Office和CAD軟件系統,這從另外一個側面印證了被告使用軟件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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