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涉及中國作家維權聯盟以及北京中文在線等8起案件訴蘋果公司侵犯著作權案有了一審結果,北京市二中院判決蘋果公司侵權行為成立,總共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3萬余元。其中,李承鵬、慕容雪村等8名作家獲賠43萬元。對此結果,作家維權聯盟的代理律師王國華表示,勝訴結果是預料之中,但賠償數額明顯偏低。
蘋果否認侵權
今年1月,市二中院先后受理了李承鵬、慕容雪村等8位作家(涉及7起)及北京中文在線數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蘋果公司等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
原告認為,蘋果公司等被告未經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App Store)中,并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要求蘋果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在App Store 首頁連續30日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378萬余元。
而蘋果公司認為,該公司不是App Store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App Store)是注冊成立于盧森堡大公國的艾通思公司經營和管理,蘋果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無需承擔賠償等相關責任。
法院確認蘋果侵權
法院認為,蘋果公司作為App Store的運營者,對App Store網絡服務平臺具有很強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過App Store網絡服務平臺對第三方開發商上傳的應用程序加以商業上的篩選和分銷,并通過收費下載業務獲取了可觀的直接經濟利益,故對于App Store網絡服務平臺提供下載的應用程序,應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未適當地履行其注意義務,在其經營的“App Store”上提供了涉案侵權應用程序,供網絡用戶付費后下載,構成對原告的侵權。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創作難度、市場價值,蘋果公司具體的行為方式、侵權字數、侵權范圍和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分別判處蘋果公司賠償各原告8000元到60.5萬元不等,總計103.5萬元。
律師認為賠償偏低
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律師都表示回去商量后再決定是否上訴。作家維權聯盟的律師王國華表示,此案確定了蘋果公司是該案件中唯一的責任主體,也就是確認蘋果公司是APP Store唯一的經營者,這一點是可取的。其次,賠償額度方面明顯偏低。“按法院的賠償數額來算,每千字賠償100多元。而按照市場價值,像李承鵬、慕容雪村這些作家的稿酬,每千字數千元,甚至上萬元”。
王國華認為,此案適用的賠償依據存在滯后,司法實踐中往往適用國家版權局在上世紀90年代制定的稿酬標準規定計算賠償數額,而該稿酬標準已不適應當前社會情況,急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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