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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三星等面板巨頭或遭發改委新指控
2013-01-07 07:14 每日經濟新聞
在此基礎上,天元的律師們重新整理組織了一份詳盡的舉報材料,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提交國家發改委。自此,該案進入了快車道。
由于保密的要求,黃偉不愿透露委托方是哪些國內彩電企業。
此案開出的3.53億元罰款額,是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出的迄今最大一筆罰單,不過仍低于美國和歐盟。
對此,黃偉的解釋是,首先,國家發改委已明確表示法律適用不同,美國、歐盟及韓國依據的是反壟斷法,處罰數額是所在國總銷售額的固定比率并根據案件情形追加相應加權值,即以總銷售額為基數,而我國《價格法》的處罰是以企業的違法所得為基數;其次,本案的處罰期間是2001年至2006年,我國液晶電視在2004年才開始試投產,2006年才開始大批量生產,因此面板銷量比同期在歐美的銷量要少,以此為基數計算的罰款數額自然較小。
或面臨新的處罰
可見,此次國家發改委的處罰決定針對的是相關企業在2001~2006年期間的價格違法行為。但黃偉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舉報人請求調查的是從2001年至今相關液晶面板巨頭存在的價格壟斷行為。
黃偉表示,在大量調查及數據對比后發現,在2006年以后,相關液晶面板企業同樣出現了每個月的報價時間及報價模式接近、價格水平接近、價格變動幅度趨同、議價空間狹小等高度一致的價格行為。
“對于如此高度一致的價格行為是否為價格協同行為,我們目前沒有直接證據,但我們會持續關注這一價格行為,也已請求相關執法機關動態監管。”黃偉說。
記者昨日從相關律師處獲得的一份材料顯示,2006年~2010年,奇美、友達、LG(當時銷售面板的主體名為LGD)、三星等面板企業向國內某彩電企業的32寸面板報價,仍具有很高的趨同性。
具體來說,據被調研企業反映,在每月底報價時,尤其是面板供應較為緊張時,三星、LG、奇美、友達等企業通常是其中一家率先報價后,其他幾家立刻跟進,前后時間差短則兩三天,長則不超一周。
“以2010年為例,LG等廠家基本都跟著三星走。一般各家降價的情況不是很一致,漲價基本上很一致。漲跌方面,韓系廠商比較激進,尤其是在市場景氣發生反轉時。”一家彩電企業在調研記錄上這樣說道。
此外,幾家國際面板巨頭的供貨價格水平也相近。無論是月底報價,還是因市場行情變換而進行的調價,他們供給我國彩電企業的同類產品的價格變動基本一致。
而在議價空間上,正式采購之前雖然還有一次議價環節,但實際上議價空間很小。除非市場行情發生巨變,否則面板價格只會在報價的基礎上微調,國內彩電企業基本上沒有議價空間可言,經常只能被動接受。
根據目前的數據分析,部分液晶面板企業某一尺寸的面板在中國市場占據支配地位,還有的液晶面板企業既生產面板,又生產電視。黃偉指出,如何防止相關企業濫用支配地位,防止出現價格上的區別對待,防止出現任意違約、拒絕供貨、拒絕提供最新產品等行為,都需要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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