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5日,"中國中央電視臺曝光了尼康公司D600相機的質量問題"之后,我們團隊作為律師代理了D600相機用戶徐先生起訴尼康中國公司的案件。2014年3月18日,我同事駱律師和徐先生一起將起訴尼康中國公司的起訴狀送到了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起訴狀的內容摘要:原告購買了被告經營的NIKOND600照相機,價格為10880元。被告宣傳該相機的質量優秀,具有“高耐用”等特點。后經原告實際使用發現,該相機的質量存在嚴重瑕疵,無法正常使用(如所拍攝照片存在黑點),根本不符合被告所進行的宣傳,且經媒體曝光,該相機確實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虛假宣傳以及對消費者的欺詐,被告作為上述產品的經營者以及廣告發布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4年3月25日,原告徐先生收到法院電話,稱起訴尼康D600照相機的問題只能起訴產品質量糾紛,但尼康中國公司不是產品的銷售者,所以黃浦區法院對該案不受理。徐先生問:我有他們虛假廣告的廣告單,是按廣告法起訴的。法官回復:虛假廣告的問題請向工商局投訴。隨后,用戶將法院不肯受理的情況在新浪微博爆料,我轉發了微博并添加了評論:
“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據此起訴尼康中國公司虛假廣告的行為完全合理合法,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師,我認為“上海黃浦區法院”不受理的口頭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
“央視曝光后,我們選擇正大光明的起訴真正的事主,尼康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尼康中國”公司,但黃浦法院立案庭卻告知:這個案件只能訴質量糾紛,要追究虛假廣告責任,只能工商投訴。這種違反民訴法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讓人匪夷所思。
”微博發布后,法院電話聯系了我:法院認為本案源于尼康相機的質量問題,因此,應當把銷售商加入訴訟,作為共同被告。我的答復是:我們是根據廣告法起訴廣告主,銷售商不是本案的訴訟對象。如果法院認為銷售商不當共同被告就不能受理案件的,我們也沒有意見,但請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給我們《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我們會向上級法院進行上訴。最終,法院法官電話通知我們明天上午到法院,其要給我們做一個訴訟風險告知筆錄,然后會給我們立案。
律師評論:本案為什么一定要起訴虛假宣傳而不是產品質量?因為本案中如果起訴質量糾紛,就無法把尼康中國公司作為被告,涉案D600相機的銷售商并不是尼康中國公司,而是一家小公司,而生產商又是注冊地不在中國的尼康海外公司,如果要加入海外公司做為被告,訴訟程序會復雜很多,同時,審判時間也會拖延很長,不利于消費者維權。因此我們才以虛假宣傳為由起訴了尼康中國公司。
應該說這是一起非常簡單的案件,用戶因為虛假廣告起訴了廣告發布者,但這樣簡單的案件法院為什么會初步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實際法院還是想保護尼康中國公司,不愿意讓其成為被告。歸根結底,這和中國的稅收體制和政治體制有關。
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案件的一般原則,也就是訴訟一般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但問題是如果企業是所在地的納稅大戶,其很可能會在當地受到政府保護。尼康中國公司注冊在上海市黃浦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的公開資料顯示,尼康中國公司是2011年上海納稅百強第87名,在黃浦區其肯定屬于納稅大戶。由于企業的經營業績涉及到注冊地的政府收入,因此,政府可能會對所在地企業有一定保護。
另外,中國的法院是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個地方的法院也受地方的共產黨機構領導,而地方政府的領導一般就是地方共產黨機構的領導,因此,法院審判時,會受到來自政府的較多干涉。當然,即便是在司法獨立的國家,也會存在此類問題,但程度上可能會好一些。
最后,這種保護實際是以犧牲司法公平為代價的,上海要建立國際金融中心,司法公正是政府能給投資者的最好的投資環境,個案中對于任何公司超出法律范圍的保護,不論可以取得的眼前利益有多巨大,不論受益者是尼康公司,或者規模比之更大的跨國公司,對上海長遠利益和的公平正義核心價值的損害都會遠遠大于現在獲得的眼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