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因簽約歌手演唱的歌曲被擅自制成光盤出版發行,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公司將北京文錄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就此系列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北京文錄公司等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令北京文錄公司等停止侵權,賠償北京鳥人公司經濟損失10余萬元的判決。
北京鳥人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安徽新華音像出版社出版、北京文錄公司復制、北京敦煌音像發行總公司第十二經營部銷售的11張光盤未經自己許可,擅自收錄了自己旗下歌手演唱的《愛情重點》、《鳥人群星耀中華Ⅱ》等7首歌曲,侵犯了自己詞曲著作權和錄音制作者權,故訴請法院判令北京文錄公司停止復制、發行行為,安徽新華音像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行為,敦煌公司第十二經營部停止銷售行為;北京文錄公司、安徽新華音像出版社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0余萬元。
一審敗訴后,北京文錄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北京鳥人公司系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人及光盤的錄音制作者,其就涉案歌曲所享有的著作權及光盤錄音制作者權受法律保護。雖然北京文錄公司對此提出異議,但并沒有提交相關證據,故其關于北京鳥人公司不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權及光盤的錄音制作者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涉案光盤中收錄的歌曲與北京鳥人公司制作的光盤中的涉案歌曲為同一音源,而北京文錄公司等復制、出版、發行、銷售涉案光盤的行為,沒有得到北京鳥人公司的許可,屬于侵權行為。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中國質量報》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