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公司和創豐源公司的股東——深圳騰昌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注冊資本為1200萬元,從成立至2001年4月16日的7年時間里,法人代表為黃迪領,黃迪領此時為粵水電董事長。2001年4月16日至2011年2月25日,法人代表為陳寶森,陳寶森為粵水電監事會主席。2011年2月25日,法人代表變更為周世泉,周為粵水電一中層管理人員。騰昌實業成立之初股東為:粵水電(出資300萬元,持股25%)和廣東省水利水電第二工程局綜合經營開發公司(出資900萬元,持股75%),后變更為:粵水電(出資300萬元,持股25%)和廣東省水電二局增城新發綜合經營有限公司(出資900萬元,持股75%),2009年5月31日,股東變更為:廣東省水電集團有限公司(出資300萬元,持股25%)和廣州新發實業有限公司(出資900萬元,持股75%),2009年11月2日,股東變更為:廣東省水電集團有限公司(出資300萬元,持股25%)和創豐源公司(出資900萬元,持股75%)。
據知情人士對記者表示,廣州新發實業有限公司也屬粵水電的關聯企業,之前粵水電與該公司發生多筆關聯交易,粵水電均如實披露為關聯關系。
粵水電綏芬河項目決策程序違規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粵水電刻意隱瞞與新都公司關聯關系的目的,是避開關聯交易的披露義務,規避該交易的審批程序,另外使轉移利潤成為可能。
由于關聯交易使關聯者之間在定價過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影響者可能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益,所以,證監會和交易所作出多項規定,規范關聯交易。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上市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比照9.7條的規定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審計,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相關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粵水電綏芬河市項目均未如實披露與新都公司的關聯關系,使得粵水電得以規避了此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侵犯了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涉嫌違規。
因新都公司以及新都公司背后的創豐源公司、創豐成公司、騰昌公司等一系列企業與粵水電大股東以及高管錯綜復雜的關聯關系,使得規避關聯交易、轉移利潤成為可能。對此,粵水電一工作人員也對記者表示:該項目未按關聯交易決策和披露。
或因違規給上市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新都公司綏芬河項目一旦因違法違規被叫停,勢必會給粵水電造成巨大經營風險,帶來巨額損失。
8月8日,在本報披露了粵水電以及關聯企業毀林違法建別墅群的消息后,綏芬河市政府第一時間召開政府常務會,安排有關部門就此事展開調查。會議要求,就報道中提到的粵水電違規占地建別墅的情況,綏芬河市政府立即成立專門調查小組,對此事進行詳查,要做到事實清楚,結果準確。會議要求,第一,工程立即停工;第二,各個相關部門展開自查;第三,如果存在問題,立刻糾正。會議還要求,規劃、土地、林業、建設等相關部門要立即安排專人,對全市的在建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對涉及到違規、違紀問題,一并進行處理。
因該項目是BT模式,整個項目的建設資金都由粵水電墊資和融資,粵水電公告也承認“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為本公司投融資”,同時該項目的總投資高達5億元,而新都公司注冊資本只有1500萬元,一旦新都公司的綏芬河市項目被最終叫停,粵水電將會承擔巨大損失。王文志 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