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11月8日電(孫權 陸芳芳)購房合同簽定后,房產商卻大幅度降價,導致業主拒付剩余房款。記者8日從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獲悉,無錫某置業公司日前已將6戶拒不支付房款的業主告上法庭,要求業主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剩余購房款。
據了解,2011年6月,無錫市民張某與該市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總價款為89萬余元,雙方約定了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當天,張某首付27萬余元房款。然而,在合同簽訂的10多天后,該樓盤的房屋從10500元/平方降到了8300元/平方,房價猛然“縮水”16萬元。得知自己所購房屋貶值后,氣憤的張某便不再支付剩余購房款,并要求與房產商解除購房合同。
隨后,張某與開發商進行了多次交涉,置業公司情急之下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張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剩余購房款62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7000余元。
記者了解到,遭開發商起訴的業主并非張某一人。由于該樓盤大跌,置業于此的幾十戶已購業主多次去售樓處討要說法,但房產商態度明確,表示房屋買賣合同已成立,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繼續履行還款義務,要求退房沒有法律依據。
對此,張某表示,他愿意支付8萬余元的違約金,但要求解除合同,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承辦該案件的法官表示,近幾年來,高價購房者因房屋降價而要求退房的糾紛日益增多。但降價銷售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自業主與開發商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一經生效,雙方就應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
“樓盤降價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除非業主和開發商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在銷售后多長時間內價格下跌合同可以解除,否則業主主張退房或退款是沒有事實依據的。”上述法官同時強調,如果樓價上漲,那么開發商也無權借此解除合同或要求業主增加房價上漲的補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