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中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與集資詐騙
浙江省高院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吳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巨額負債和大量虛假注冊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實際經營等真相,虛構資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作各種虛假宣傳,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余元, 實際騙取3.8億余元, 盡管認定的集資直接對象僅10余人,但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既嚴重侵害不特定群眾財產利益,又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特別巨大,并將巨額贓款隨意處置和肆意揮霍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阮齊林教授看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四個要件,在集資、高息兩個要件上,吳英都是沒有問題的,吳英主要是在宣傳和資金的公眾性上存在爭議。不少人認為11個債主不是公眾,但是從這些債主所得資金的來源上看,還是具備公眾性的,所以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恐怕難辭其咎。
至于吳英是否構成集資詐騙?阮齊林認為,關鍵是看她有沒有投資方案以及她的資金有沒有投入到計劃中的投資方案。如果根本沒有投資方案或者錢沒有投到投資方案里,沒有落實這個投資方案,這是典型的龐式欺騙,龐式欺騙的要點表面上看起來是以后來者的投資支付前面投資人維持資金的循環,越做越大形成金字塔。但龐氏欺騙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有欺騙,這個欺騙就是說她所說的投資計劃是不存在的、或者說的是投資計劃根本沒有實施,資金沒有進去。據律師說,她大多數的錢都進入了投資計劃投資方案,并且有一定的合理的回報,只不過資金鏈不幸斷了。按照這種情況來說,吳英的欺騙應該說沒有達到集資詐騙的程度。“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沒有死刑的,所以我認為吳英有罪,但罪不至死。”阮齊林表示。
田文昌也不贊同吳英屬于集資詐騙:“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大的區別是主觀上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無非一個是攜款外逃,一個是個人全揮霍糟踐了。吳英案發生和審判過程中,我曾親自考察過吳英辦的公司和店鋪,都在那兒擺著,不管是投資失誤,還是投資過于冒險或者不負責任,總之她確實是將資金投資辦公司、辦企業。從這個角度來講,我認為基本上沒有理由認定她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很難認定她構成詐騙。”
陳有西表示,民間金融風險已具普遍性,吳英案不是一個個案,實際上體現了中國民間金融風險全面危機的爆發。民間借貸行為,民事違約不是犯罪。不看主觀意圖,只看客觀后果,這是刑法上不能允許的。但在大部分時候,法律上都是按照客觀歸罪在處理,實際上中國很有必要建立家庭破產制度或者個人破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