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承擔這100多萬?
今年6月,李偉夫婦以中海瀛臺業主的身份向中海公司發去一份《關于中海瀛臺二期獨立商鋪補接燃氣管道的申請》,但中海方面并未對此作出正面回應。無奈之下,今年8月,李偉委托律師向中海地產方面發去律師函,律師函稱——貴司作為專業的房地產公司,卻對房屋配套設施嚴重缺失的情況刻意隱瞞,對消費者進行了虛假承諾,導致業主的餐飲業務遲遲無法展開,已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該律師函已經發出超過一月,但李偉表示,中海方面的態度是“沒有就是沒有”。李偉還稱,“我們向中海的相關部門索要商鋪的設計圖紙,但對方連設計圖紙都無法調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程青松律師對此分析稱,如果出售方明知受讓方購買商品后用于某項用途而對商品用于該項用途所須具備的功能作出承諾的,那么商品具備該功能便成為出售方義務,出售方不履行該項義務便會構成違約,購買方有權要求出售方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程青松同時指出,作為購買方,為了避免風險和損失,對于大額商品買賣,有必要對交易對方和商品本身作必要的盡職調查。
另一位資深地產業內人士告訴本報記者,既然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那么開發商就應負責到底。“很有可能是開發商公司內部的協調出現了問題,在大公司中,銷售團隊、客服部門及物業管理方在碰到具體問題時,往往會相互推卸責任。這100多萬的補裝費應由開發商負責,但具體由哪個部門來解決,就涉及到內部的協調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