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依法破產的社會效益其實更好
重慶合川絲綢總廠當時沒有依法破產,只是給更多的當權者提供了參與瓜分國有資產的機會,而國企真正的主人——國企職工的權益一次次的被侵害和剝奪。該破產的國有企業只有依法破產,才會產生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社會正能量。
文 劉興成(律師、財經法律評論員)
重慶合川絲綢總廠目前市場價值16億多元的資產,被以406萬元的價格出售,涉嫌約16億元的國有資產流失。
在約16億元的國有資產流失的過程中,每一個程序都多多少少存在問題,暗箱操作是國有資產流失的普遍特征。該國有資產流失案,始自重慶合川絲綢總廠該破產而沒有破產。
1997年7月,合川市法院裁定國有企業重慶合川絲綢總廠破產,另一個國有企業重慶市絲綢進出口公司以350萬元整體收購合川絲廠。在表面上看來,這是一件好事:小國企不用破產,大國企更加壯大,既保住了國企不用破產的面子,國企職工又暫時不用下崗。實際上,國企該破產而沒有破產,是16億元國有資產流失的第一次也是最大一次暗箱操作。
事情并沒有按照當權者的安排發展,重慶市絲綢進出口公司收購該破產而沒有破產的國企后,把自己也給拖跨了。好事變成了一件壞事:更大的國企需要破產,更多的國企職工面臨下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自1988年11月1日始實施。如果重慶合川絲綢總廠當時能夠依法破產,除破產費用外,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是破產財產第一順序清償的財產。拿到清償財產的企業職工,有機會成為個體工商戶和民營企業家,或趁年輕時培訓、另找工作,能夠創造更多的財富,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起碼不會拖到2012年還在作為下崗和退休職工上訪、舉報、維權。
如果重慶合川絲綢總廠當時能夠依法破產,也許不會把重慶市絲綢進出口公司拖跨,讓更多的國企職工重演悲劇。重慶合川絲綢總廠當時沒有依法破產,只是給更多的當權者提供了參與瓜分國有資產的機會,而國企真正的主人——國企職工的權益一次次的被侵害和剝奪。
重慶合川絲綢總廠當時沒有依法破產的結局,乃是成就了一家資產至少達16億元的民營企業,造成了近3,000人下崗和嚴重的貧富不均。中國巨大的貧富分化鴻溝,就是這樣由權力參與的社會分配不公產生的。
顯而易見的是,如果重慶合川絲綢總廠當時能夠依法破產,將不會導致16億元國有資產流失,也不會出現大量下崗和退休職工上訪、維權的社會不穩定現象,重慶甚至有可能因此涌現更多的民營企業,使整個社會財富實現最大化。反之,國有企業如果沒有按照市場規則實行優勝劣汰,就必然阻止民營企業發展壯大。國有企業只有依法破產,才會產生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社會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