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起草《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規定,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對收購的舊電器電子產品建立檔案資料,在收購時應當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在收購過程中,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不得將所獲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信息用于與舊電器電子購銷活動無關的領域。經營者對于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查驗收購的舊電器電子產品質量狀況、性能情況和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及翻新件的商標、生產者信息,以此作為定價依據,并將查驗結果和收購價格一并記入產品檔案資料。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對產品自行維修、翻新的,應當將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及翻新件的商標、維修翻新者信息等記入產品檔案資料。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向購買者出示該產品檔案資料,不得隱瞞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關情況。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在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顯著位置粘貼舊貨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