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系統是專家系統。產品的召回是需要做評估的,比如風險評估、安全評估,這些評估靠專家。建立一個專家體系,由專家委員會來討論決定產品的危險性在哪兒,該不該召回,范圍有多大,幫助政府做決策,提供咨詢,提供服務。
第三個系統是建立產品的檢驗機構。判斷缺陷最過硬的還得用檢驗、儀器、指標和數據,一些大的汽車檢驗中心有碰撞試驗,毀壞性試驗,發動機剎車試驗,這個需要專門的檢驗體系和機構,同時要保證機構的公正性,最好是由第三方來做,這樣才有公信力。
第四個是行政或者程序召回的管理系統。誰來主管,接到信息誰來處理,專家誰來召集,用什么方式來開會,怎么判斷,什么樣的程序,關鍵有個制度、機制,該召回的一定要召回,而且包括召回的后處理也都很重要,有的東西召回能修、能換,有的東西比如三鹿奶粉召回以后就應該銷毀。有后處理的規定,同時要有監督,要執行到位,嚴格執法,比如對不能遵守法律法規的也加強監督和執法,要有一套體系。
所以,這四大體系我覺得是搞好召回工作的必要條件,這里面都需要財政資金的投入,人員的投入,特定機構的設立,行政機關、技術機構、事業單位包括社會的方方面面的參與,也包括媒體的關注和支持,理解和宣傳,這樣才能使召回健康有序,能夠有效發揮制度的作用。
召回不同于“三包”
日報:召回行為對市場和消費者有什么樣的意義?
劉兆彬:召回的管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對缺陷產品的認定,對安全健康以及其他方面加強管理,通過對這些有缺陷的產品采取收回、修理、更換、退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消費者的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在召回的過程中,政府應當發揮作用,盡管在召回的案例中,美國、日本,絕大多數的召回都是企業的自主召回或者叫主動召回,但主動召回的過程也有社會調查、政府調查這些內容,大多數我們看到的都是企業的主動召回,只有極少數是政府責令和強制召回,但即使是這樣,政府在召回的管理過程中,也不應當缺位,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這個制度有效實施,否則完全由一個企業自主自愿的行為,恐怕難以達到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效果。
目前,召回的行為90%甚至95%以上是企業主動召回的,由政府強制責令召回的不多,這是從現在各國以及我們國家召回的實際情況來看。
召回制度與一般的“三包”、產品的修退換是有區別的。“三包”是企業對消費者的承諾,也是按照產品質量法,是企業一個法定的義務,但是“三包”往往都是個案,個別問題,比如一個電視機有問題,在“三包”期限內,可以去按照企業的承諾修退換,但是召回應當說是一個政府制定的對消費者進行救濟的一個措施,有的把它叫做“后市場管理”,它的核心是圍繞著安全,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為出發點,召回主要是一種普遍的,或是批次批量的產品出了問題才叫召回,“三包”可能不涉及安全,但是召回不是,一定是涉及到安全,另外它是一個普遍的,對于產品來說是批量的,批次的行為。
還有,召回可能由于設計制造過程中有不合理的危險,是指不符合國家的強制標準,叫缺陷產品。如果企業不主動召回,政府可以強制責令其召回,發揮監督的作用。但是家用電器的“三包”規定,政府也可以發布一些政策,但可能還是屬于一種民事行為,屬于個別消費者和個別廠商之間的質量糾紛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