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圖片來源:資料圖)
廣東保監局發布公告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廣州分公司存在兩項違規行為,(一)會計賬目“業務招待費”項下的事項未真實發生,(二)發放“定額公關費用”用于維護銀保渠道。中國人壽在進行申辯時稱,“業務招待費”實際上是團隊或個人出于避免客戶投訴升級到監管機關、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而花銷的業務招待費用。
中國人壽廣州分公司對第一項行為陳述申辯時稱:“此類費用是團隊或個人出于避免客戶投訴升級到監管機關、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而花銷的業務招待費用......未產生危害后果。”鑒于上述違法行為涉案金額較小,危害后果較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廣東保監局責令該分公司改正,決定給予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國人壽廣州分公司對第二項行為陳述申辯時稱:“市公司銀保部根據城區兩個經營單位的業務規模下撥一定額度的銷售費用(即定額公關費用,“公關費用”是公司銷售團隊的習慣用語)......該項費用主要是用于團隊內部的活動方面......并不屬于給予銀行工作人員賬外激勵費用行為”。經廣東保監局核查,情況如下:相關《事實確認單》及材料報表顯示,該分公司申辯的定額公關費用“主要用于團隊內部活動”的說法不屬實。廣東保監局責令該分公司改正,決定給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詹澤強、楊永聰分別作為中國人壽廣州分公司分管銀行保險業務的副總經理、銀行保險部經理,對上述第(一)、(二)項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該分公司陳述申辯稱直接責任人為費用報銷人和費用報銷崗位人員,銀保部門的費用管理不屬于市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的職責范圍,不應追究其責任。
經廣東保監局核查,情況如下:中國人壽廣州分公司2011年1-10月公關費用累計發生金額數額較大,應追究當事人責任。分管副總經理不論是否管理銀保業務推動費用的決策,均有責任保證銀保業務的合法開展。該分公司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廣東保監局決定分別給予上述二人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