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商務部8日發布“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范圍及補貼標準”,繼續對符合一定條件、提前報廢更新的城市公交、農村客運車輛,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給予資金補貼,并提高了提前報廢更新車輛的資金補貼額,延長了補貼車輛使用年限。
兩部委稱,此舉是為適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去年為體現資源節約,適當延長了補貼車輛使用年限,將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等補貼車輛的使用年限分別由7至9年、4至8年、7至9年調整為8年以上(含8年)、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為增強補貼政策的吸引力,參照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標準,將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的補貼標準分別由15000元、10000元、5000元調增到18000元、11000元、18000元。
根據規定,在2011年期內,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車長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當年更新的農村客運車輛,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1000元人民幣;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當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000元人民幣;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載貨汽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8000元人民幣。無動力裝置的全掛車、半掛車不屬于補貼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