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規定醉駕傷人保險公司要賠償
2012-03-22 11:31 京華時報
特別條款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合并審理
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賠償義務人和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已經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且賠償權利人無異議的除外。
機動車一方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權利人或賠償義務人的請求,將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的除外:(一)被保險人已向保險人提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但保險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的;(二)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作出的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有異議的;(三)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核定的賠償保險金數額有異議的。
解讀:王磊解釋說,這個條款是一大進步,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合并審理,一次性解決問題。目前法院的審理模式是,交通事故涉及到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案件,放在民事審判庭審理;機動車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由商事審判庭審理。因此,征求意見稿明確可將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這個條款跨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有利于更充分地保障受害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權利,同時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
不唯“交通事故認定書”定責任
條款:法院應在綜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鑒定結論、勘查筆錄、影像數據及其他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認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
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確認其證明力。
解讀: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說,該條款進一步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問題,且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與鑒定結論、影像數據等其他證據具有同等地位,可以避免唯“交通事故認定書”論的問題。
其他規定
下列情形,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酒店、賓館等服務場所提供泊車、代駕等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提供服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提供試駕服務一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的受訓人員在培訓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陪練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陪練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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