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汽車三包規定的發布實施日期,可能是國內汽車行業最為敏感也最具懸念的話題。
從2004年討論稿公示至今,已有8年之久。年年都是即將出臺,年年都是神龍見首不現尾,難覓其蹤。“擇機出臺”已成為汽車三包規定發布方對外的一句口頭禪。
據記者掌握的最新可靠消息,汽車三包規定已在國家質檢總局獲得通過;目前已送商務部、工信部會簽。進入會簽程序,離發布實施不遠矣。而三個以上部委會簽情況表明,汽車三包,將不再是部門規章,很可能上升至國務院法章的層面,威懾力度大大提升。
三包缺失導致的困境
國內高速發展的汽車市場與滯后的汽車消費維權保障環境,已經成為我國發展汽車社會中不可回避的突出矛盾。據中國消費者協會提供的統計數據,2011年,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汽車投訴20405件,同比增長51.1%,在所有投訴商品中同比增長最高;涉及質量安全問題的占54.7%。
據某權威調查機構調查結果顯示,2012年上半年國內汽車投訴中,有八成投訴的車輛是在汽車免費保修期之內,其中一個月內新車投訴占一成。投訴重點集中在發動機、車身附件及變速箱故障。統計顯示,發動機問題投訴占比接近三成;變速箱占比接近兩成。
在記者受理調查的汽車投訴中,很多消費者都反映車輛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直接關系到人身安全問題。相當多的消費者投訴被汽車廠商冷處理,要么接受一次又一次的維修,要么自行解決……
由于相關立法一直不到位,很多消費者在遇到“問題車”后,往往只能自認倒霉。一些汽車消費者禁不住問:“同樣是購買商品,為什么其他商品都能承諾在7天內無理由退換,汽車行業卻還是鐵板一塊?”
面對汽車廠商的漠然,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各地消協機構多次發出警示,當前,由于國家沒有統一的汽車銷售和產品質量三包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汽車消費糾紛的處理難度。對于已成為汽車大國的中國來說,消費者處于弱勢主要源于相關法規的缺位,實施汽車三包規定已刻不容緩。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邱寶昌律師認為,根據公平交易的原則,消費者既然花費高昂費用購買汽車商品,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品質保障和服務,而保證商品的質量是最根本也是最基礎的。但是,由于汽車三包法規的缺失,導致汽車消費者維權非常艱難。
維權領域無特區
針對國內汽車業部分人士所謂汽車屬于科技含量很高的特殊商品,不適用三包條款的說辭,邱寶昌律師介紹了海外汽車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情況。
在美國,消費者將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不良汽車稱為“檸檬車”。美國各州為了保護買到有缺陷汽車的車主的權益,分別制定了相關法律。盡管各州間有些條款的細節不盡相同,但基本原則非常接近,即如果消費者買到質量擔保期內有缺陷的車輛,在合理的嘗試次數后,汽車廠商仍未能修好,這輛車就可能是一個“檸檬”,消費者就有資格提出要求換車、貨幣賠償或其他方式補償。1982年,“檸檬法”正式出臺,美國市場回收更換汽車數量大幅上升,汽車制造企業蒙受巨大損失。但是,隨后更多企業將重點放到了技術革新、質量管理和品牌塑造上。“檸檬法”倒逼美國汽車產業提升發展,鑄就了福特、通用等一系列家喻戶曉的世界汽車品牌。
汽車發達國家的經驗告訴人們,汽車并不是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的特殊商品;在消費者維權領域,沒有特區特例。
邱寶昌律師認為,一旦出臺汽車三包規定,必將終結國內汽車廠商只修不退、換的歷史,這將對汽車市場的和諧消費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J.D.Power亞太公司中國區副總裁兼董事總經理梅松林認為,實施汽車三包,會讓汽車廠商更加重視消費者的聲音,消費者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十年磨劍霜刃利否
汽車三包從醞釀到如今,幾近10年,其間歷經九稿。今年1月16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質量維權領域人士認為,公示的二次征求意見稿,雖針對實施過程中即將面臨“舉證難”、“鑒定難”、“索賠難”等諸多問題,有了很大完善,但一些不為人覺察的新問題也逐步暴露在人們眼前。
二次意見稿中有一新添加的條款,在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上的責任認定方面,當消費者和汽車廠商之間發生爭議時,由質檢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判定。這一改進得到人們的肯定。但是,很多人似乎忽略了該規定的限定條件:即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機構選擇專家參與調解工作,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如果僅消費者希望專家參與調解,而汽車廠商不同意,專家則無法介入。
再有,修換退第一責任人是銷售商,將本該廠家負的責任轉嫁給了經銷商。在汽車制造商話語權、利益分配權遠遠大于經銷商的情況下,由經銷商作為追責的主體,顯然有失公平,更有可能導致一些銷售商的消極抵制,將不能向廠商追償的損失進行違規“轉嫁”,最后受傷的是普通消費者。
二次意見稿規定: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家用汽車產品。
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二次意見稿中修理超過5次才能換車的規定,與《消法》“兩次”就可退換的規定不一致。
此外,二次意見稿規定,除非是轉向系統失效等嚴重安全性能事故,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除此之外的退換車輛,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該車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而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經營者違約在先,又將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同樣于法無據。
對于二次意見稿中“頂牛”《消法》和《產品質量法》的問題,邱寶昌告訴記者,三包規定如果作為部門規章與上位法發生沖突,這樣的規定將是“無效”的。
面對汽車產業各方利益與責任的不對稱,有識之士指出,汽車三包規定如何克服“長短腳”現象,值得各方深思。
盡管汽車三包存在一些尚待完善之處,但北京市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從積極方向來看,三包對規范部分汽車產品品質及營銷服務行為,無疑具有警示與推動作用。因此,為了使更多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保障,汽車三包規定應盡快推出。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