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故意遮擋和污損號牌的行為,作出一次扣12分的上限處罰。對此新規,刑法學專家張平教授認為處罰過輕。
今天上午,張平向全國人大提出建議,將故意遮擋或污損號牌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疇,新增刑法罪名,以刑事手段打擊該種行為。
上書人大
刑法專家 建議遮擋號牌入刑
上午10時,中國法學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教授張平將一份《建議書》快遞給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建議全國人大啟動刑法修訂程序,將故意遮擋、污損車輛號牌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加以懲處。
張平在《建議書》中指出:部分機動車駕駛人為逃避交通違法后的處罰,故意遮擋或污損機動車號牌。一些遮擋污損號牌的機動車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給案件偵破工作帶來巨大難度,使得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
“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極大,給公共安全帶來潛在的巨大危脅,”張平說,“如果能在刑法中增設‘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罪’,以刑事手段打擊,司機就會像畏懼醉駕一樣,不敢輕易嘗試遮擋或污損機動車號牌。
入刑緣由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張平告訴記者,遮擋或污損號牌的行為人應該視為一種行為犯,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我國《刑法》第114條和115條規定,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為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條款所說的其他危險方法中,就包括以機動車為作案工具,制造交通事故的行為。
車輛號牌和身份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平白無故遮擋,無非是想在超速、闖信號燈、逆行等違法駕駛時不被懲處。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遮擋號牌又成為駕駛人逃逸的便利條件。
“故意遮擋或污損號牌時,可以認為他是為逃避打擊做準備,和小偷事先準備作案工具一樣,不管是否造成不良后果,都應該視為是一種犯罪既遂。”張平說。
量刑標準 建議不低于醉駕
從去年開始,我國刑法中增設醉駕入刑的罪名。張平指出,對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處罰,不應低于醉駕的處罰力度。
張平說,“很多人飲酒后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處于醉酒狀態,抱著僥幸心理開車。但只要被查出酒精含量達到標準就認定為犯罪。醉駕者主觀上是想開車到達目的地,但故意遮擋號牌的人主觀上要么是逃避檢查、處罰,要么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觀惡意比醉駕更嚴重。”
張平說,他特別建議在刑法中對于故意遮擋或污損號牌的行為,處罰刑種提高到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從而達到震懾犯罪的目的。
懲治重點 污損號牌大貨車
張平強調,對故意遮擋號牌的駕駛人處罰不宜“一刀切”。小車故意遮擋號牌,無非是為了逃避檢查或者處罰,但大貨車司機故意污損號牌,其動機就值得警惕。
“在我國,每年都發生多起大貨車肇事逃逸案件。大貨車往往途經多個省份,司機故意污損號牌,直接導致案件偵破困難。”張平說,“僅在北京,除主城區外,近郊或遠郊區縣都有大量車牌被故意污損的貨車。有些貨車車身挺干凈,只有牌照和車尾噴涂的放大車號被泥巴蓋住,地方上這種情況更多。”
張平建議,重點加大對大貨車故意污損號牌的打擊力度,對故意污損號牌的大貨車司機應直接按照上限定罪量刑。
賣號牌貼 應認定為同案犯
張平告訴記者,目前市場上有大量號牌貼、遮擋號牌架等在出售,對生產、銷售的不法經營者也應該追責。“很多汽配城或汽車配件商店里,各種號牌貼、遮擋號牌架在明目張膽地出售。如果單純用行政手段去制裁恐怕難以達到效果。應該把這些經營者認定為協助遮擋號牌的同案犯進行打擊。”
張平同時也指出,對遮擋或污損號牌的行為不能一概而論,如果駕駛者確實行駛過泥濘的路面,或者被散發小廣告的人用廣告等物品塞進號牌等情況,應區別對待,防止矯枉過正。
隨機采訪
超八成受訪者 贊成遮擋號牌入刑
新規出臺后,針對“是否贊同故意遮擋或污損號牌入刑”的問題,本報記者在朝陽區、西城區、通州區的主要街道對近兩百名駕駛者進行了隨機采訪,超八成表示贊成。超過半數以上的受訪者都表示曾經不只一次目睹過遮擋號牌的機動車闖信號燈、逆行等違法駕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