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召回草案”),汽車召回終于從部門規定提升至法規層面。最重要的內容是,如果對缺陷汽車不主動實施召回的廠家,將被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按草案規定測算,即便是對于均價10萬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車,按照同一批次1000輛的保守估計數,企業也將面臨“千萬級罰金”,這對于部分企業的警示作用非常明顯。且針對如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企業處以的罰款額度,從現行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最高3萬元以內,召回草案提升到100萬元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