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顯示,2011年12月14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2年。
2012年9月3日,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向商務部提交了新出口商復審申請。申請人主張,在原始案件調查期間未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與原始調查案件中其他美國被調查產品生產商不存在關聯關系,在原始案件采取措施后對中國大陸有實際出口,符合新出口商的條件,請求商務部立案進行復審審查。
商務部對該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申請書提供了具備新出口商資格的初步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
公告全文如下:
關于對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發起新出口商復審調查的公告
2011年12月14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2年。
2012年9月3日,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向商務部提交了新出口商復審申請。申請人主張,在原始案件調查期間未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與原始調查案件中其他美國被調查產品生產商不存在關聯關系,在原始案件采取措施后對中國大陸有實際出口,符合新出口商的條件,請求商務部立案進行復審審查。
商務部對該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申請書提供了具備新出口商資格的初步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調查產品
復審調查產品范圍與商務部2011年第84號公告裁定的被調查產品范圍一致,即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二、復審調查期和復審范圍
(一)復審調查期: 傾銷調查期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補貼調查期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二)復審范圍:申請人的新出口商資格,對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補貼及幅度。
三、利害關系方權利
如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及其他問題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系方可以到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10-65197878)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等公開文本。
四、調查方式
為獲得調查所需信息,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了解情況并進行調查。
五、調查時限
本次調查自2012年10月18日起開始,2013年7月18日前結束。
六、不合作的法律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21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政府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或利害關系國政府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可獲得的事實作出裁定。
七、保證金
自2012年10月1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被調查產品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按照商務部2011年第84號公告適用的"其他美國公司"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率提交保證金。
八、聯系方式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地 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 編:100731
聯系人:白明、王棟
電 話:(8610)65198473,85093406
傳 真:(8610)6519816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