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18日發布2012年第68號公告,決定即日起對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
公告稱,2011年12月14日,中國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2年。
2012年9月3日,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NorthAmerica,Inc)向中國商務部提交了新出口商復審申請。申請人主張,在原始案件調查期間未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與原始調查案件中其他美國被調查產品生產商不存在關聯關系,在原始案件采取措施后對中國大陸有實際出口,符合新出口商的條件,請求中國商務部立案進行復審審查。
中國商務部對該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申請書提供了具備新出口商資格的初步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中國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復審傾銷調查期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補貼調查期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