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新車就出現故障,多次維修也未能解決,姜先生將4S店起訴至豐臺法院,要求退車的同時保留其購車指標,但4S店稱只能折舊后退款。豐臺法院日前判決,姜先生退車后,4S店退還姜先生全款和車輛購置稅,并協助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保證姜先生還有購車資格。
顧客表示堅持退車
去年6月,姜先生在4S店購買了一輛高爾夫轎車。購車時銷售人員稱因車輛無汽油,不能試車。次日上午姜先生駕車時發現,車的故障燈亮并顯示發動機電子設備故障,姜先生隨即開回4S店要求處理,工作人員先后維修多次,但問題仍未解決。
姜先生將4S店訴至法院,要求4S店退還車輛購置款156800元,姜先生將車輛退還,并保留姜先生的購車指標。公司賠償姜先生車輛購置稅13401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950元、機動車綜合險5727.66元、交通費2200元、返還8000元安裝汽車導航的錢款。
4S店稱只能折舊處理
4S店辯稱,姜先生所購買的轎車出現的故障應按照車輛質量擔保條例進行處理。涉案車輛出廠前經過嚴格檢驗,質量符合標準。將車輛銷售給姜先生前也對車輛進行了售前檢查,交付車輛狀態良好,并請姜先生確認了檢查結果,這表明姜先生購買的車輛質量符合要求,為合格產品。
4S店維修過一次后,姜先生又到其他兩家4S店維修,維修方案一致。姜先生訴稱車輛故障期間無法使用,實際上姜先生并未停止對該車輛的使用,因此店方認為姜先生的車輛只能以折舊后的市場價格為依據進行處理。
買家還車4S店退錢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姜先生購買車輛的合同目的是正常使用車輛,在車輛購置未滿一年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等外部損害的情況下,排氣系統故障警報燈常亮,經多次檢修仍未明確故障原因,該故障可能導致車毀人亡,嚴重影響了原告正常使用車輛,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視為構成解除合同的條件。
姜先生要求返還車輛、退還購置款項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保留小客車購置指標的訴訟請求,可通過辦理車輛過戶的方式實現。姜先生所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系其合理損失,法院支持由4S店退還,但是投的交強險及綜合險,與車輛故障不存在因果關系,保險已過期,法院不予支持。最終,豐臺法院判決4S店返還姜先生車輛購置款和汽車導航價款,姜先生返還小轎車,4S店協助姜先生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并賠償姜先生車輛購置稅損失。